團結促進法正式實施,形塑民族共同體! 文:陳國祥
2026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正式施行。該法於同年3月12日由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共65條,是以民族團結進步為意旨的首部專門法律。其核心目標明確載於第一條:「為了促進民族團結進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推進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推動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

這部法律最值得關注之處,不僅在於它填補了民族事務治理的立法空白,更在於它從法理層面首次闡釋了「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推進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等核心概念。與側重定分止爭的管理型立法不同,這是一部「促進型法律」,以提倡、引導等方式主動建構國家責任。
以法治重構兩岸敘事
該法對兩岸關係的深層意涵,體現在第二十一條:「國家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深化兩岸各領域融合發展,增進台灣同胞對中華民族的歸屬感、認同感、榮譽感,推動兩岸同胞共同傳承弘揚中華文化,增強同屬中華民族、同是中國人的認識」。這項條文將兩岸關係從政治論述深化為法律規範,使「兩岸同胞同屬中華民族」不再是抽象口號,而是具有法律保障的行動指南。

回顧過去二十多年,大陸對台政策以經濟「讓利」為主,希望藉由市場機會與經貿合作累積政治互信。然而在美中競爭升高、兩岸互信下降、台灣社會認同逐漸改變等因素疊加下,單靠經濟利益已難影響台灣民意走向。
2021年大陸正式提出「以通促融、以惠促融、以情促融」的「通、惠、情」政策,希望透過法律、制度、情感三個層面深化兩岸連結。「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的出台,正是這條政策路徑的法制化體現,希望先以制度便利降低交流成本,再以利益累積建立互信,最後透過文化與情感深化「共同體」認同。
從「經濟融合」到「共同體認同」
該法標誌着大陸對台融合發展希望由「經濟融合」走向「制度融合」,並進一步提升到「文化融合」與「共同體認同」的多維度複合策略。在「講好中國故事」的戰略下,大陸近年來不斷將傳統文化、歷史神話、現代文創產業相結合,透過影視、動漫、遊戲等形式,塑造以中華文化元素為核心的文化產品,形成文化影響力。
這種「文化輸出」與該法「增強同屬中華民族認識」的立法目標形成呼應——未來兩岸的競逐,將不只是經濟與供應鏈的競爭,而是制度吸引力、文化影響力與價值認同的長期較量。
不同立場的詮釋與爭議
然而,該法在台灣引發不同解讀。陸委會及部分學者強調第六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組織和個人,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破壞民族團結進步、製造民族分裂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認為對台灣人具有「長臂管轄權」。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更指該法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目的是威脅恫嚇。

從法理層面分析,大陸憲法明定台灣為其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台灣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第六十三條實際上是依法行使主權國家固有的立法職權。中國政府司法部副部長胡衛列在6月24日國新辦發布會上明確回應:該條文「是立足國情、契合法理、符合國際通例,是正當合法、必要可行的法律規定」,與國際上國家安全、反分裂、社會治理領域的法治規則一致。由此可見,該條文針對的是破壞民族團結的違法行為,不影響正常的人文交流與經貿合作。
共同體建設的法治里程碑

「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的施行,標誌着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從政策話語轉向法治規範。它不僅是中國民族事務治理法治化的里程碑,更因其將「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寫入法律,而在兩岸關係上承載了深遠意涵。
從法理層面看,它將兩岸同胞同屬中華民族的命題從政治論述提升為法律規範;從實踐路徑看,它強調透過經濟文化交流與各領域融合發展,讓台灣同胞在實實在在的發展機遇中增強作為中華民族一分子的歸屬感。
在「十五五」開局之年實施這樣一部全局性、基礎性的法律,體現了大陸以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治理思維。無論外界如何解讀,一個清晰的信號已經傳遞:中華民族共同體的建構正在從理念走向制度,從制度走向生活。單是否有益於兩岸統一,則需要諸多政策配合,且有待各方共同努力。
文:陳國祥
政治大學新聞系、新聞研究所碩士,台灣資深媒體人,曾任中央通訊社董事長、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自立晚報》總編輯、《中國時報》總編輯、《中時晚報》社長、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委員、《中國時報》特約主筆、時報育才董事長。現為傳媒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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