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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強姦案疑犯索6萬「和解費」 男警認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 求情稱想為事主索償 官斥無視法律判囚16月

兩名本地女子清洗共約2億8000萬元犯罪得益,於區域法院分別被判監58個月及36個月。
兩名本地女子清洗共約2億8000萬元犯罪得益,於區域法院分別被判監58個月及36個月。

29歲男警前年處理一宗強姦案時,在律政司已決定不起訴後,竟向男疑犯謊稱要「拆掂」案件,便要給16歲女事主6萬元和解費,遭對方報警揭發。該名現已離職的前警員,早前承認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今(10日)於區域法院被判處入獄16個月。暫委法官黃士翔判刑時斥被告「自以為是」地私自執法,無視法律程序,嚴重損害公眾對警隊的期望。

被告吳偉峰承認於2024年4月26日至28日期間,身為警務人員在調查一宗強姦案時,刻意行為不當,向疑犯X謊稱受害人Y勒索6萬元以換取不追究案件。被告原被控的另一項企圖欺詐罪,則獲准存檔法庭,不予起訴。

辯方早前求情時指被告犯案並非為了個人私利,而是因為不滿律政司不起訴疑犯,一時「諗歪」想為女事主取得賠償。黃官今判刑時強調,不論被告的出發點是否為受害人取回公道,他在獲悉律政司不起訴後仍向疑犯索款,實質上延長了疑犯的心理壓力。法庭必須嚴懲以示對公務人員私自執法的不滿,並起阻嚇作用,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刑罰。

黃官指本案案情嚴重,被告明知案件已完結仍撒謊索賄,並不斷催促對方付款,終決定以監禁24個月為量刑起點,計算認罪扣減後判囚16個月。

案情指,被告案發時駐守沙田警區重案組,負責調查一宗19歲男子X涉嫌強姦16歲女子Y的案件。2024年4月25日,律政司正式建議不起訴X。被告在翌日取回案件檔案及信件後,隨即透過WhatsApp聯絡X,訛稱Y索取6萬元才願意不再追究,更催促X在4月29日前付款。X隨後將此事告知父親,兩人於4月28日前往田心警署報案,事件因而揭發。被告其後被捕,並在認人手續中被認出。

案件編號:DCCC 116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