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親菲傭患癌遭解僱 僱主須賠逾25萬元
一名育有五個年幼子女的38歲菲律賓單親媽媽,2019年來港任職外傭期間確診第三期子宮頸癌,隨即遭僱主解僱,導致她因失去簽證而喪失公營醫療資助。平等機會委員會早前代表她入稟區域法院控告僱主殘疾歧視,並申索收入損失、情感傷害和醫療費用等,事主離世後由胞妹繼續申索。區院於上周五(7月3日)頒判詞,接納申索方的全部索償,裁定涉事僱主須賠償逾25萬元,另加利息及訟費。香港亞洲家務工工會聯會認為,事主及其家人所承受的痛楚與勝訴不成正比,該會建議工人在索償期間可以「合資格人士」身分獲公立醫療服務,以保障工人免受剝削歧視。

香港亞洲家務工工會聯會歡迎法庭對事主Baby Jane Allas遭受殘疾歧視一案的判決結果,但指出涉事僱主Jamil Bushra由Baby Jane勞工處調解,到勞工處勞工審裁處審訊Baby Jane在2019年4月勞資案民事勝訴,七年以來,至今下落不明。
該會指,外傭離鄉別井,只為在家鄉的家人得到糊口,但當外傭們被剝削時,大部份人只能夠啞忍,能夠企出來爭取自己應有權益的少之有少。就算得到工會、非政府組織、社會大眾捐款支持,看不到盡頭的漫長程序,加上失去收入,沒有政府生活的基本支援下,大部份家務工爭取法律權益就如先要受罰一樣。

該會提出訴求,包括保障因健康原因受到歧視的工人,在索償期間以「合資格人士」身分獲得公立醫療服務;嚴格執行現有勞工法例及反歧視條例,保障外傭不受非法終止合約和剝削;以及提高僱主、外傭及公眾對權益的認識,並提供易於獲得的法律支持等。
本案申索人為死者胞妹兼遺產管理人Mary Ann Allas Pereira;答辯人為前女僱主Jamil Bushra。申索方指控答辯人因事主殘疾而將其解僱,違反《殘疾歧視條例》。在本案,答辯方並無提出抗辯,亦無出庭。
案情指,事主於2017年11月起受聘為家傭,月薪4,310元,原定合約至2019年11月完。至2019年2月14日,事主確診三期子宮頸癌,三日後遭發信解僱,僱主在信中列明原因是事主被診斷患上子宮頸癌及牽涉的相關病假,而無法繼續僱用她。事主雖拒簽文件,但僱主表明會向入境處呈交解僱信。後來事主於2月19日離職,其後在港接受手術,同年9月返回菲律賓。
處理本案的暫委法官凌依楠接納醫生證明指,事主雖患癌症,但仍適合從事家傭,本可工作至合約期滿,故裁定其收入損失為33,367元。
至於情感損害,法官稱指事件對於正面對重病的事主打擊嚴重,更兼她是五名子女及年邁母親的唯一經濟支柱,承受着巨大情緒及財政壓力;而且僱主發出的解僱信披露了事主的病情,令事主幾乎無法再獲工作簽證,她亦因失去簽證而喪失公營醫療資助,因此法庭裁定相關方面賠償12萬元屬公平合理。

此外,就醫療費方面,法官亦裁定答辯人須賠償98,286萬多元,作為事主因遭解僱而需轉用私家醫療的額外支出。連同上述兩項賠償,三項賠償合共251,653元。
訟費方面,法庭批評答辯人不合作,包括無視平機會調解及訴前和解,又遷離地址以迴避送達文件等,下令答辯人支付訟費。
在本案,平機會向Baby Jane(及其後的Mary Ann)提供法律協助,並由平機會內部律師代表她處理案件,並按《殘疾歧視條例》提出法律訴訟,以及出庭應訊。
在法庭頒判令後,平機會表示歡迎裁決,指《殘疾歧視條例》保障殘疾人士免受歧視、騷擾及中傷。根據《殘疾歧視條例》,僱主若基於僱員的殘疾,包括疾病及相關病假而解僱該僱員,即屬違法。
平機會主席林美秀表示:「是次裁決向所有僱主發出明確信息,基於僱員的殘疾或病假解僱僱員(包括外籍家庭傭工)屬違法行為。若僱員的殘疾影響其工作表現,僱主應先考慮作出合理便利,以協助僱員履行工作固有要求。」
案件編號:DCEO 11/2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