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男承認2019年參與理大暴動 官斥嚴重滋擾公眾 判分別入獄30至37個月
2019年11月理大發生暴動,示威者佔據理大後向警方防線投擲硬物、汽油彈和射箭等。其中四名涉案男子在案發後曾被捕,至2024年再次被捕並落案起訴暴動罪,四人早前認罪。法官李俊文今(8 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時指出,本案涉及的暴動,在人數、規模及程度上均屬極其嚴重,對公眾造成巨大滋擾及財物損失,經審酌各被告情節,訂立54個月(即四年半)為量刑基準,最終判處四人分別監禁30至37個月不等。

本案共牽涉五名被告,分別為張頌堯(近25歲)、張展銘(30歲)、陳俊僖(近23歲)、陳沅銘(33歲)及黎駿杰(學生)。五人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4日至20日在理工大學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其中首4名被告早前已承認控罪;至於另被加控刑事毀壞罪的黎駿杰,因於2024年10月缺席聆訊,已被法庭發出拘捕令,至今仍未現身歸案。

法庭以監禁54個月為量刑起點
法官判刑時稱,首被告張頌堯案發時年僅16歲,現正修讀學士課程。法官接納其在暴動中只參與搬運水馬,且從無案底,遂以54個月為量刑基準。被告因及早認罪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至36個月;又因被告案發時年少,有更生及自新意欲,酌情給給予3個月刑期扣減;且因現今年齡已失去被判入教導所的機會,酌情再扣減3個月。經扣減後,最終判囚30個月。
次被告張展銘案發時23歲,雖案發時無刑事記錄,惟2024年因另案被定罪。法官以54個月為量刑基準,接納其在審前覆核前已表達認罪意向,給予25%刑期扣減,降至40.5個月,經寬大處理取整為40個月;另獲酌情扣減3個月,最終判囚37個月。
第三被告陳俊僖案發時16歲,現為建築工人,已婚並育有一女。法官考慮其持有鐵錘及在汽油彈上留有指模,反映曾接觸相關物品,屬加刑因素,故將量刑起點由54個月上調至57個月。被告因認罪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降至38個月;法官另接納其案發時年幼,因現今年齡已失去被判入教導所的機會,再扣減6個月,最終判囚32個月。
第四被告陳沅銘求情稱曾被困緬甸 法官指他沒有創傷後遺症症狀
第四被告陳沅銘案發時無刑事記錄,法官以54個月為量刑基準。因其於審前覆核前認罪,獲25%扣減至40.5個月,經寬大處理取整為40個月,另獲酌情扣減3個月,最終判囚37個月。另外,法官拒絕接納其聲稱曾被困緬甸及患創傷後壓力症(PTSD)的求情,指他在還押期間適應良好,未見異常。法官亦駁回其要求與另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判囚18.5年)同期執行的申請,強調兩案獨立,須分期執行。
案情指,閉路電視拍攝到4人2019年於理大參與暴動。張頌堯於當年11月14日與他人以水馬堵塞連接天橋之樓梯;張展銘及陳俊僖於11月17日進出實驗室取走瓶裝容器,陳腰間掛有鐵錘,警方其後在現場檢獲之汽油彈上發現其指紋;陳沅銘則於11月18日兩度進入實驗室取走瓶子。4人於當年11月19日在理大附近被捕,至2024年6月26日再被捕,警誡下均保持緘默。
案件編號:DCCC 868/2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