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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小隊」策劃恐怖活動 高等法院批准充公主謀資產及眾籌金額 共逾67萬元

「屠龍小隊」團夥策劃於2019年趁「民陣」遊行放置或引爆爆炸性裝置、管有手槍及串謀殺警一案,律政司向高等法院申請充公令,要求充公「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炸彈製造者吳智鴻以及同案罪脫女被告劉佩凝與案有關的資產及眾籌款項。高院法官張慧玲周一(5月18日)聽取陳詞後批准申請,頒令充公3人名下合共$674,860元的款項。

至昨日(5月22日),高院頒判詞指出,黃振強、吳智鴻均為《反恐條例》定義下的恐怖分子;劉佩凝雖脫罪,亦屬與恐怖分子有聯繫的人,相關53.6萬元財產為恐怖分子財產,或是用於資助恐怖主義行為,他們的相關財產理應充公。

警方於2019年「民陣」遊行前後拘捕多名「屠龍小隊」成員。
警方於2019年「民陣」遊行前後拘捕多名「屠龍小隊」成員。
一名懷疑「屠龍小隊」成員被警方拘捕。
一名懷疑「屠龍小隊」成員被警方拘捕。
最終罪脫的女被告劉佩凝。
最終罪脫的女被告劉佩凝。
「屠龍小隊」計劃以爆炸品傷害警察。
「屠龍小隊」計劃以爆炸品傷害警察。

本案為律政司首次引用《反恐條例》檢控的案件。被形容為極端暴恐組織的「屠龍小隊」及「無名組織」成員,被指策劃在2019年12月8日遊行期間利用槍械及炸彈進行「殺警計劃」。案中共有14人被起訴,其中9人最終罪名成立。主謀「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及炸彈製造者吳智鴻,已於2024年分別被判處入獄13年6個月及23年10個月。至於劉佩凝則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經審訊後獲裁定罪名不成立。

今次被申請充公財產的為黃振強、吳智鴻及劉佩凝3人,他們均未有出席聆訊,亦沒有派律師代表出庭。

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陳浩淇及大律師何卓衡庭上陳詞指出,黃、吳二人為激進組織領袖,而劉佩凝雖然在審訊後獲判罪名不成立,但調查顯示她曾在Telegram訊息中明確承認自己負責後勤眾籌角色,並對外宣稱「無人知我係屠龍」、「只知道我係admin(管理員)」。

律政司強調,劉佩凝的銀行帳戶當時有大量來自不同戶口的小額存款匯入,脗合眾籌特性,而且皆用作支援及資助「屠龍小隊」的行動,故即使劉佩凝最終罪脫,亦不影響法庭頒布充公令的法律基礎。

法官張慧玲在在聽取律政司一方的陳詞後,裁定指明款項均用於支援恐怖活動,當庭批准律政司的申請,下令充公總額$674,860元款項,當中除銀行存款外,亦包括4.29萬元現金。

根據《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13條「充公某些恐怖分子財產」,法院如應律政司長的申請而信納所指明的任何財產是恐怖分子財產,法院可命令將該財產充公。條例中的釋義訂明,恐怖分子財產是指恐怖分子或與恐怖分子有聯繫者的財產,或擬用於或曾用於資助或以其他方式協助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的財產。

案件編號:HCMP 2021/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