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大副教授租樓反悔1千元賄經紀避「撻訂」 行賄罪成3.25判刑 官斥:常人都知「臨約」法律效力更遑論大學教授
香港城市大學經濟及金融學系副教授杜渡,4年前租樓後想反悔,欲以1000元賄賂地產代理,希望對方為他隱瞞已簽臨時租約一事,以逃避支付逾3萬元的訂金及佣金。他事後被廉政公署起訴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經審訊後今日(10日)於沙田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施祖堯指普通人都知道「臨約」的法律效力,被告作為大學教授顯然為規避責任「私了」事件,遂將案押後至3月25日判刑,等候被告背景報告後判刑,期間批准被告繼續保釋。
被告杜渡(48歲)為香港城市大學經濟及金融學系副教授。控罪指他在2022年11月6日,向美聯物業客戶總監鍾芳宙提供1000元賄款,誘使對方隱瞞他已簽署臨時租約但同日違約的事實,從而避免向美聯支付違約金。
施官裁決時引述被告的錄影會面記錄,被告曾向廉署調查人員提及:「如果在內地的話,如果兩個人基本上相互也有一點交情,直接私了,我可能還是更習慣在內地的處理方式。」施官指出,這段對話明顯反映被告欲向地產代理提供賄款,以換取私下處理違約問題。
對於被告的辯稱不知簽署「臨約」的實際意思,施官並不接納,明言普通市民皆應知悉「臨時租賃協議」具有法律效力,一旦違約便需承擔賠償責任;何況被告身為金融學的大學教授,理應具備相關專業知識。施官認為被告的行為旨在剝奪美聯物業追收佣金及訂金的權利,屬於不誠實的賄賂行為,裁定被告罪成。
案情顯示,被告於案發當日透過美聯物業一名經紀,以月租16000元租用沙田「壹號.雲頂」一個單位,但簽訂臨約後欲反悔,按合約規定他需要被「殺訂」及支付佣金。被告隨即向代理提供1000元現金,要求對方不要上報已簽臨約一事。
案件編號:STCC 3709/2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