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惑】(1)北角保母車溜前釀五死慘劇 肇事司機僅罰款2,000元 重罪輕罰公眾嘩然 現行法律竟「無罪可控」?

2018年北角長康街保母車溜前釀成五死慘劇,驚心動魄的畫面至今仍令社會記憶猶新。
然而,涉事司機最終僅被法庭罰款2,000元,如此輕微刑罰,引發公眾強烈質疑:現行法例是否真如死因裁判官所言,存在重大「法例漏洞」?以致司法體制無法有效制裁這類涉嫌嚴重疏忽、釀成巨禍的行為?
對此,身兼執業大律師的立法會議員范凱傑接受《堅雜誌》訪問,從法律專業角度剖析死因庭的說法。他提出,可透過將罪行焦點從「駕駛」擴展至「使用」車輛,又或移植「危害海上安全罪行」兩個方向探討修例,以打破現行《道路交通條例》的局限,還大眾一個安心的道路環境。
文:本刊記者 圖:陳錦輝、資料圖片
這宗轟動全港的慘劇發生於2018年12月10日下午,一名62歲的保母車司機將車輛停泊在北角長康街斜坡後,未有拉緊手掣便離去。不久後司機返回現場,保母車突然在無人駕駛的情況下沿斜坡俯衝,橫跨英皇道直衝入熙和街,猛撞路邊商舖與多名無辜行人,釀成五人死亡、十多人受傷。其間涉事司機曾試圖以肉身擋車,唯失敗並被捲入車底受重傷。
翌年,律政司僅以《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中的「沒有固定汽車制動器材離開車輛罪」作出票控,司機最終被判該罪的最高罰款—2,000元。
死因裁判官質疑法例存漏洞
其後,死因庭就事件展開研訊,裁定五名死者「死於意外」。死因裁判官何俊堯曾質疑現行法例存在「漏洞」,判罰未能反映事故嚴重性,建議運輸署盡早與相關部門展開修例討論。

曾於律政司工作的立法會議員范凱傑指出,公眾解讀死因庭的觀察時須保持審慎:死因庭處理案件的程序與一般刑事審訊不同,死因庭的焦點在於查明死因,而非聚焦研究每項控罪元素是否齊全、或是否達到刑事審訊中「毫無合理疑點」的定罪舉證標準。
司機下車時間較長難起訴
縱然如此,北角慘劇事件引發公眾反思是否有修例需要,而范凱傑同意現行交通罪行確實存在盲點。他舉例,若司機下車兩、三小時或更長時間後(例如回家或用膳),車輛才因手掣不穩固而發生溜動並導致傷亡,在這種明顯的「時間差距」下,司機在法律上便很難被界定為正在「駕駛」,導致「危險駕駛」相關罪行無法適用。
若車輛因司機疏忽而溜動引致傷亡,法律是否就無計可施?范凱傑指出,若不幸牽涉人命,「嚴重疏忽誤殺罪」可作為替代控罪「包底」,控方須證明司機嚴重違反了對死者的謹慎責任以及死亡由相關嚴重疏忽導致。本港過去不乏先例,如「南丫海難」涉事船長被裁定39項誤殺罪成、「DR醫學美容案」涉案醫生誤殺罪成等等。
司機不處於「駕駛」狀態而無法處理
然而,這正暴露出現行法例的最大漏洞——嚴重疏忽誤殺罪的前提必須是「有人死亡」。一旦司機長時間離開車輛後發生溜車事故,如果無人身亡,但造成路人終身殘廢或受重傷,在現行法例下,連「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也很可能因司機不處於「駕駛」狀態而無法處理,范凱傑認為:「遇到這種情況,就真的要想一想,需不需要做法例的修訂去處理。」


修例方向一:將焦點由「駕駛」擴展至「使用」
為免此類事故再次出現「無罪可控」的困局,范凱傑提出兩個具體且操作相對簡便的修例研究方向:其一,他建議參考《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4條當中關於「汽車使用人沒有就第三者風險投保罪行」的控罪元素,研究將交通法例的控罪焦點拉闊,由傳統的「駕駛」擴展至「使用」車輛。
他舉例,若增設「用危險的方式使用車輛罪」,如此一來,不論司機是否在車內、離開了多久,只要其「使用」車輛的方式構成危險並引致他人傷亡,法律均能將其繩之於法。
修例方向二:「移植」海上交通法例
另一個不複雜且相當可取的做法,是參考並「移植」本港現行的海上交通安全法例。范凱傑引述《商船(本地船隻)條例》第32條「危及他人的安全」罪,其控罪元素非常簡單:任何人(不論是否正在駕船)在無合理辯解下,以任何方式危及海上的人或船隻安全,即屬犯罪。
范凱傑認為,若將此概念經「適應化修改」後引入《道路交通條例》,將懲治範圍擴展至「以任何方式危害道路使用者安全」,將能最簡單直接地保障行人安全,徹底消除法律灰色地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