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惑】(3)司機即使離開駕駛座 法律上仍可能屬「駕駛」狀態
北角慘劇中,涉事司機在車輛溜前時身處車外,范凱傑認為若單純按案情而論,該案司機離開駕駛座不久便發生傷亡事故,本身仍適合以「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起訴。

不是雙手拿軚盤才叫「駕駛」
范凱傑引述案例指,法律上對「駕駛」的定義,可能與一般人的理解存在落差,「駕駛」的通常意思為操作及控制車輛的進程,而一般來說該名操作車輛的人士會坐在駕駛座上直接操作車輛,而引擎通常(但不一定是)在運行之中,從而至使車輛移動,改變方向及停車;駕駛的精髓在於駕駛者對車輛移動的控制及操控。法庭須考慮的因素為停車的目的、停車時間的長短、駕駛者是否離開車輛(雖然不是指標性)。
由此可見,一方面即使肇事車輛正處於停泊或靜止狀態,不一定代表司機已經終止了「駕駛」車輛;另一方面,即使案發一刻司機不在駕駛座上,若其先前的操控與車輛隨後的動態有直接因果關係,在法律上仍有可能被視為正在「駕駛」該車輛。他解釋:「不是物理上坐在駕駛位,然後雙手拿軚盤才叫『駕駛』。」
律政司檢控不受任何干涉
不過,范凱傑強調每宗案件要視乎證據而定。按《基本法》63條,律政司負責主管刑事檢察工作, 不受任何干涉,就每宗案件的檢控及檢控哪一條控罪的決定,律政司會按證據檢視是否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