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侍應以超市現金券及300元行賄勞工處職員助追薪 官斥「慶生開心啲」屬狡辯裁定罪成 還押7.15判刑
53歲女侍應涉以50元超市券及300元現金,行賄兩名勞工處職員以協助向美心食品追討欠薪,被廉署控告兩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她否認控罪經過審訊,今(2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告早前辯稱超市券不屬利益,送禮塞錢僅因生日「想開心啲」,涉案純屬「意外」,惟裁判官鄭潤聰裁決時直斥被告的辯解全屬「狡辯」,嚴厲駁斥:「如果這是一個意外,實在難以置信!」鄭官明言控罪嚴重必須判監,但被告一度反問再問「我有咩事要監禁?」最終鄭官下令被告須還押至7月15日,待索取背景報告才判刑,並下令充公涉案300元賄款。
被告丁淑芬,被控於2024年8月30日及12月16日,在香港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公職人員、即勞工處助理文書主任陳子浩及助理勞工事務主任方向晴,分別提供形式為港幣50元現金券和現金港幣300元,作為陳及方憑其公職人員身分,協助丁繼續對美心食品有限公司作薪酬索償的誘因或報酬。

鄭官今天宣讀口頭裁決期間,被安排於犯人檻內應訊的被告不斷摩擦雜物發出噪音,鄭官曾中斷宣讀,並厲聲喝止:「請你不要再發出聲音,打斷我的裁決。」
鄭官在裁決時表示,根據案情,被告追討欠薪時向勞工處職員提供50元超市券,遭拒後再以容器遞交;4個月後,另一職員收到被告寄來的信件,內裡夾附300元現金,當時被告將現金包起並在紙上寫明是「處理費」,鄭官指顯然是希望職員幫助其索償。對於被告口稱事件屬「意外」,鄭官嚴厲指出:「如果這是一個意外,實在難以置信!」 並斥被告辯稱文件沒寫不收費等說法是她的狡辯。
鄭官隨後命令把涉案賄款300元充公 ,被告聞言即時起立表達不滿,反問鄭官:「300元冇曬,其他係乜嘢嚟?」被告更自言自語,要求從中扣除百分比,鄭官視其為不反對。
未有聘請律師的被告親自求情時,稱自己已無工作數年,其兩名兒子已投入社會。惟鄭官追問「有沒有人需要你養」時,被告竟反問:「而家咩問題」?
鄭官警告被告說,她面對的指控非常嚴重,需要判處即時監禁,並詢問她有何回應。被告反問「即係取消(控罪)咗」?鄭官隨即嚴正重申「而家係即將面對監禁,你有冇任何回應?」被告此時仍堅稱「我之前都要求你取消」。鄭官再追問「有沒有其他說話想講?」被告竟一再問道:「會唔會罰款?」、「我有咩事要監禁?我仲未了解到點解要監禁」。鄭官當場表明:「我唔會罰款㗎喇,有無其他說話想講?」被告最終僅答道:「我冇咩事。」
隨後,鄭官指鑑於被告在求情階段所提供的資料,法庭無法得知她是不懂還是不願意清晰回答法庭提問,遂決定先索取背景報告,並把本案押後至7月15日判刑。
案件編號:ESCC 2648/2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