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侍應現金超市券賄勞工處職員助追薪 行賄公職人員罪成囚3月半
中年女侍應以50元超市券及300元現金行賄兩名勞工處職員,希望對方協助向美心食品追討欠薪,她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罪成,被還押近三周後,今日(1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監3個半月。

53歲被告丁淑芬今日仍然沒有律師代表,裁判官鄭潤聰問她是否有求情陳辭時她亦不發一言。鄭官判刑時直斥她沒有悔意,又指貪污是社會毒瘤,法庭判刑須具阻嚇性,所以即使初犯者亦要判監。而考慮到涉案金額不高、被告行賄手法不高明而且兩名職員未有受賄,遂判處她兩罪合共入獄3個月2星期。
被告分別於2024年8月30日及12月16日,向勞工處助理文書主任陳子浩及助理勞工事務主任方向晴,分別提供形式為港幣50元現金券和現金港幣300元,希望職員在其索償案中提供協助。
她自辯時表示向職員送禮塞錢是因自己生日「想喜慶啲」,更指事件「純屬意外」,鄭官認為其證供「實在令人難以置信」 ,拒絕接納並裁定她罪名成立。到法庭明言控罪嚴重須要判監並下令將她還押時,她還表示「我有咩事要監禁?我仲未了解到點解要監禁」。
案件編號:ESCC 2648/2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