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栢芝被指違約遭索賠逾千萬元 高等法院裁定前經理人敗訴兼付堂費
女藝人張栢芝跟前經理人余毓興因合約糾紛對簿公堂,審訊時余毓興指當年為助張解決財困,跟她簽署「全球獨家經理人合約」後先付她4000萬元片酬,但她之後拒絕履行合約接拍電影,要求她賠償逾1000萬元違約金。但張栢芝則否認有簽署指稱合約,指文件上的簽名屬偽冒。高等法院法官歐陽浩榮今日(16日)頒判詞,指余毓興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未能證明張栢芝確有簽署他所指稱的合作協議,裁定余敗訴並須付堂費。

歐陽法官在判詞中,批評余毓興及其弟余毓明均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判詞指余毓興在接受辯方律師盤問時往往答非所問、態度迴避,他的供證反覆,而且前後矛盾,直指他在庭上撒謊。例如當被問及他是否信任張栢芝時,他一時說因為跟張栢芝有互信所以才跟她簽合約,但另邊廂他又說曾懷疑張是否「信得過」。
歐陽法官並認為,從余毓興跟張栢芝私人助理周靜儀的短訊來往中可見,他會毫不猶疑地製造虛假文件去瞞騙稅局 ,直指他是個無甚商業道德的人。至於其弟余毓明,歐陽法官認為他在證人台上只顧說對兄長有利的事情,而非交代真相。
另一方面,歐陽法官接納張栢芝為誠實可靠的證人,指她在回答問題時有時確會扯得太遠,但都只是想給法庭了解事情的前因後果。而縱然她故意地避免提到某些人的名字,亦相信她只是不想給這些人帶來不必要的麻煩。然而,歐陽法官認為她的證供在案中並沒有太大的幫助,原因是她一直依賴助手周靜儀幫她處理合約上的事情,她鮮會去了解合約詳情,只要助手說沒有問題她便會簽署。
至於周靜儀,歐陽法官留意到她在接受盤問時常說「唔記得」,而且她供稱其手機跌入廁所損毀以致未能出示若干短訊紀錄的說法難以令人信服,惟她並非「完全不可信」的證人,至少當她的證供跟余氏兄弟有出入時,她的證供較為可信。
歐陽法官指出,根據余毓興跟周靜儀的短訊紀錄,明顯當時余是有意製造虛假的協議文件,意圖令人相信張栢芝的經理人並非最初跟她簽署合約的香港公司「新亞洲娛樂聯盟集團有限公司」,而是一間在英屬處女島註冊的公司,從以誤導稅局。在本案中,他未能證明張栢芝確有簽署他所指的「全球獨家經理人合約」,故駁回他的申索。
案件編號:HCA 1227/2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