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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教員涉偷電視案 時任同僚稱應被告要求打開儲物室後離開 同意「無我參與不成事」

三名駐守東頭懲教所的懲教署男職員,涉嫌偷竊懲教所儲物室四部電視,其間被指要求在囚人士搬電視上垃圾收集車,並運往職員宿舍。案件今日(22日)於區域法院續審,控方證人、時任二級懲教助理翟樹仁供稱,當日是奉第三被告文偉傑的指令開啟儲物室,遭辯方質疑「無你參與根本不成事」,並質疑他串通第一被告捏造口供;翟同意若無他參與,本案便不成事,但否認串通及捏造,強調他事前不知情,他並同意因放下戒心未有鎖門而遭內部處分。法官下令懲教署須於明日下午1時前交出內部調查文件正本。案件明續。

事發當日打開儲物室門鎖的時任懲教員翟樹仁作供時,承認服從了不合規格的指令,自認「戇居」。

三名被告依次是胡漢傑(49歲)、胡裕輝(52歲)及文偉傑(49歲),胡漢傑及文偉傑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胡裕輝被控一項處理贓物罪;首兩名被告另被控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搬離監獄罪。三人均否認控罪。

次被告胡裕輝。

已離職的時任二級懲教助理翟樹仁,在2024年3月15日案發當天,負責保管儲物室鑰匙。翟今天接受辯方盤問時表示,案發時他任職五年、資歷不深,但熟悉監獄運作,同意遇違規事件理應阻止。辯方盤問期間,質疑翟樹仁目擊他人搬運電視卻不聞不問,是因一早知情。翟樹仁予以否認,重申當日抵達後始知搬運物資,看見大箱被搬走時雖沒意會到是全新電視,但同意理應詢問。翟樹仁強調「如果我真係知道嘅話,我會制止」,同意因「信任團隊」而放低戒心,「有唔跟規矩做呢個係事實」,包括兩度安排還押人士協助並一度離開現場,而他已因此遭懲教署警戒處分。

辯方在庭上播放閉路電視,質疑翟曾向在囚人士「打眼色」,追問其原因;翟表示「真係唔記得」。辯方隨即追問他能記得開關門細節,卻唯獨忘記打眼色,質疑他一早知悉囚犯會搬電視。翟不同意。

辯方接着在庭上播放另一段 CCTV 片段,畫面顯示翟樹仁在儲物室門外走來走去。辯方隨即質疑:「你根本係喺度睇水!」翟表示不同意。辯方進一步指出,翟根本有份參與涉案罪行,如今只是推卸責任,試圖污衊第三被告文偉傑。翟對此一概否認。

另外,翟明確指是第三被告文偉傑要求其開啟及鎖上儲物室。辯方質疑他看過截圖卻未在口供提供同事姓名,有隱瞞之嫌。翟解釋當時心情彷徨,且長官囑咐須百分百肯定才可作答,他回家記起後已按內部「逐級呈報」規矩向直屬保安主任報告。翟確認,自己已因案發時「沒有把儲物室上鎖」遭到紀律處分,並引述長官以違泊擋路比喻「平時無上鎖被鬧兩句就算,但今次就有咁大的(事)發生啦」,但他強調當時已當面向長官表明是接獲「文生指示」才開門。

一級懲教助理蔡炳文作供後離去。

辯方直指「無你參與根本不成事」,質疑他與第一被告串通並捏造口供。翟同意沒有他參與,涉案盜竊便不成事,但否認串通及捏造。

控方另傳召一級懲教助理蔡炳文作供,他指案發當日提取鑰匙後,約9時與眾人抵達現場,待胡漢傑清理現場後打開儲物室,隨即看見第三被告文偉傑與另一人在場。

案件編號:DCCC 359/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