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
朗讀

懲教員涉偷電視案 首被告認未有取得監督授權 指監獄規則「好難跟」

駐守東頭懲教所三名時任懲教人員涉嫌私自挪用懲教所電視機案,今(30日)於區域法院續審。49歲首被告接受控方盤問時稱,只得到上級即一級懲教助理批准搬走電視,未知是否已獲監獄監督授權,但他認為與監督聯絡並非其責任,更坦言監獄規矩「好難跟」,只能視乎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跟從。

首被告胡漢傑續出庭自辯。

三名被告包括胡漢傑(49歲)、胡裕輝(52歲)及文偉傑(49歲),胡漢傑及文偉傑同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指他們2024年3月15日在赤柱東頭懲教所附屬大樓地下3號飯堂儲物室後,偷竊四部電視機。首及次被告另被控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即4部電視機。次被告另被控一項處理贓物罪,指他同日處理四部贓物電視機。

首被告胡漢傑今日供稱,案發前獲悉儲物室內存有大量電視機,遂向負責管理該儲物室的最高級職員、一級懲教助理鄧萬昌請示,詢問可否將電視拿給「夥計」,在獲得批准後便開始安排搬運。

控方在庭上引述《監獄規則》第74條,指出懲教署人員除非為執行職責或獲得監督授權,否則不得將任何私人或政府財產攜進或攜出監獄。胡漢傑同意鄧萬昌並非監獄監督,亦承認不知道對方有否向監督尋求批准,但認為與監督聯絡並非其責任。他亦同意自己當時未有確保已獲得監督批准將電視搬走。

控方隨後質疑監獄保安嚴謹,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法規。胡漢傑回應指,雖然在受訓時學習過監獄條例及規則,但不記得具體內容。他並坦言在實際執行職務時「覺得好難跟從,好難做嘢」,並表示會視乎實際情況「可以跟到咪跟」。

案件編號:DCCC 359/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