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教員涉偷電視機案 駕垃圾車被告否認知情 以為黑色袋內都是垃圾
3名懲教助理涉於前年3月私自取走東頭懲教所內4部電視機,並指示在囚人士用黑色垃圾袋包住電視,再以垃圾車運到其中1人的宿舍單位。3名懲教助理否認入屋犯法等3罪,案件今(2日)續審。案發時駕駛涉案垃圾車的次被告胡裕輝出庭自辯,聲稱當時以為車上都是垃圾,並不知道垃圾袋內裝有4部電視機。次被告自辯完畢,案件明續審,第三被告將出庭作供。

3名被告依次為:胡漢傑(49歲)、胡裕輝(52歲)及文偉傑(49歲),胡漢傑及文偉傑同被控1項入屋犯法罪,指他們2024年3月15日在赤柱東頭懲教所附屬大樓地下3號飯堂儲物室後,偷竊4部電視機。首及次被告被控1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即4部電視機。次被告被控1項處理贓物罪,指他同日處理4部贓物電視機。
53歲次被告胡裕輝1992年入職懲教署,曾獲署方嘉許且無處分記錄。他今日自辯時表示,案發當日早上他駕駛拖車前往附屬大樓收集垃圾,當時首被告胡漢傑表示垃圾未齊要他稍等。他坦言不熟識胡漢傑,只知對方是二級懲教助理。
閉路電視片段顯示接着有在囚人士將涉案黑色物品放上垃圾車,胡裕輝說自己當時並無留意其他人的行動,以為搬上車的都是垃圾,強調不知道4個黑色垃圾袋內藏有電視機。他續指,當他駛至職員宿舍外,胡漢傑表示要下車「執垃圾」,他也跟着下車並協助搬運。
胡裕輝承認,垃圾一般應運往垃圾站,過往從未見過同事將垃圾帶到宿舍門外處理。他並同意《監獄規則》規定懲教人員除為執行職責或獲監督授權外,不得將任何屬私人或政府財產的物品帶進或攜出監獄,而他有責任確保車上全是垃圾。但他否認明知4部電視是未獲授權帶離監獄的贓物,仍不誠實地協助胡漢傑搬運。
案件編號:DCCC 359/2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