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社民連主席陳寶瑩無牌籌款罰款6,600元提上訴 律政司一方指二維碼無效亦可定罪 官擇日頒判詞
已解散的社會民主連線最後一任主席陳寶瑩,2023年於銅鑼灣及灣仔三度擺設街站,其間懸掛黑布橫額、派發刊物及籌款,去年被裁定「未經准許展示招貼或海報」及「沒有許可證在公眾地方籌款」等六項罪名成立,被判罰款6,600元。陳寶瑩不服定罪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今(7日)開庭處理,其代表律師指涉案刊物已刪去「捐款」字眼,無證據證明陳呼籲捐款;律政司一方則指陳寶瑩等人當日選擇在刊物保留銀行戶口資料,即使所派發刊物上的銀行戶口二維碼並非有效,亦可視為籌款活動。對於上訴方認為僅提供銀行戶口不構成籌款,情況僅如東華三院向公眾提供戶口資料,暫委法官王詩麗質疑這說法站不住腳:「你點知人哋嘅籌款有冇 license(牌照)?」法官聽取與訟雙方陳詞後,表示需時考慮,將擇日頒布書面判詞。

上訴人陳寶瑩,原被票控三項於政府土地未經准許而展示招貼或海報罪,另被票控三項沒有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籌款罪。控罪指其於2023年4月2日、4月30日及5月28日,分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與東角道交界、以及灣仔港鐵站A3出口外的行人道路上,在無合法權限或解釋、且沒有社署署長或民青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下,組織或參與籌款活動;並於同日同地未經准許展示一塊黑布橫幅。原審裁判官屈麗雯去年判刑時曾指,陳寶瑩設置街站的地點人流密集,懸掛黑布並使用擴音器叫口號,容易影響行人安全並帶來公共安全風險,裁定構成實際滋擾,最終判處六罪罪成及罰款。
上訴方指當時社民連銀行帳戶已被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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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今天處理陳寶瑩提出的上訴,上訴方代表大律師聚焦於涉案刊物上的二維碼是否構成「籌款」。就沒有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籌款罪方面,上訴方指社民連的銀行帳戶當時已被停用,故刊物上的二維碼在掃描後根本無法連接到有效連結,技術上無法收集金錢,因此不應被視為籌款活動,毋須事先取得政府許可證。上訴方又強調,陳寶瑩當日的涉案行為是屬於示威及言論自由,若純粹提供一個已失效的戶口號碼便被視為籌款,並不合理。
針對「未經准許展示海報」罪,上訴方指涉案的無字黑布並無其他用意,法庭不應擴大考慮黑布以外的情況。上訴方又反駁律政司的觀點,認為若如律政司一方所言,黑布的意義會隨着現場言論而改變,那黑布的含意將變得千變萬化,缺乏客觀標準。
律政司一方:派發刊物印有銀行戶口號碼
律政司代表則反駁,即使二維碼無效,亦可被定性為籌款活動。律政司一方指出,陳寶瑩當日以揚聲器廣播高叫以吸引市民注意黑布,並與同夥派發印有社民連的銀行戶口號碼的刊物,有關行為毋須拿出有效的二維碼,已足以被視為籌款活動,因為即使二維碼已失效,公眾仍可透過街站或社民連的社交平台捐款;而上訴人當時並沒有取得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
律政司一方續指,涉案街站每次歷時約兩小時,案發時天氣良好、現場人流及車流量極多。而陳寶瑩在人流密集且靠近馬路之處懸掛黑布,容易引致周遭人士及司機分心,對環境造成實質滋擾;陳寶瑩等人並曾向途人解釋掛黑布的原因,律政司一方指陳顯然想傳播政治訊息,其帶來的公共安全風險已超出了短暫示威的一般影響。
案件編號:HCMA 245/2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