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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審訊須押後一天 待控方釐清引用「共謀者原則」的範圍及依據

法庭關注控方是否有意引用何俊仁(右一)在案發期間的言行,作為指證其他被告的證據。
法庭關注控方是否有意引用何俊仁(右一)在案發期間的言行,作為指證其他被告的證據。

已解散的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及鄒幸彤「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今日(27日)續審,控方已完成宣讀開案陳詞。惟因為控方被指突然提出在舉證時要引用「共謀者原則」,引起辯方以致法庭的關注,要求控方釐清引用的理據及會使用到的證據𫈣圍。審訊因此要押後一天,讓控方準備書面陳詞係交代。案件押後至後日(29日)續審。

法律上的「共謀者原則」簡單來說,即利用某被告的個別言行,作為指證其他被告的證據,以示他們參與同一犯罪計劃,要他們負上共同的罪責。事緣昨日控方被法庭問及,所列舉的證據中包括了早已認罪的何俊仁的言論,是否會引用「共謀者原則」拿這些言論來指證不認罪的被告,控方未有否認。

控方宣讀完開案陳詞之後,本來就應該宣讀控辯雙方都認同可接納為證據的同意事實,但代表支聯會的資深大律師林芷瑩指本案既非串謀罪,亦一直未聞控方會引用「共謀者原則」,而這會影響辯方有關同意事實的決定,故此希望控方先作澄清並闡明立場。

李運騰法官則表示,雖則案例顯示在「共同犯案」(joint enterprise)的案件中「共謀者原則」亦適用,但控方確實需要解釋「共謀者原則」在本案中的適用範圍,例如是國安法生效後各被告的言行,還是包括生效之前的言行?要依賴哪個人哪句說法,要去證明甚麼?陳仲衡法官亦要求控方,要以書面形式寫清楚引用「共謀者原則」的理由。

李運騰法官認為控方須要交代引用「共謀者原則」的範圍。
李運騰法官認為控方須要交代引用「共謀者原則」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