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案控方擬引9項國安法生效後言行片段作證據 法官准引其中7項適用於「共謀者原則」
已解散的支聯會及其前主席李卓人、副主席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違反《香港國安法》下的「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經休庭超過一個月後,今(3月9日)於西九龍法院大樓續審,處理法律陳詞及聽取辯方中段陳詞。法官先裁定控方提出的9項言行片段中,有7項可依「共謀者原則」引用來指證其他被告,其餘兩項因不符合「促進串謀或共同犯罪」而不獲接納。辯方亦已開始中段陳詞,鄒幸彤明天將親自向法庭陳情。
李運騰法官首先關注何俊仁於2020年7月1日七一遊行期間接受的訪問內容,指他當時受訪期間,並無提及以甚麼身份發言。控方指該訪問的語境是提及「我們志同道合的朋友」,要守住香港、要堅定等,可推論何俊仁的言論包括支聯會的主張。
但李運騰法官質疑,單看該訪問的上文下理,何俊仁一直只說及反對《國安法》,而非結束一黨專政。
另一受爭議的發言記項,是李卓人於2021年3月2日在西九龍法院門口受訪時的發言。當時李卓人被記者問及對於「愛國者治港」有何看法時,李卓人回答:「邊個決定邊個人愛國啊?李官指,當時李卓人並無講及對「結束一黨專政」持甚麼態度。
控方認為,李卓人當時明顯是針對中國共產黨去批評,並指支聯會不論是講及時事或其他議題,都會「兜個彎」批評共產黨,故亦屬繼續鼓吹結束一黨專政,只是沒有說及相關字眼,但仍與支聯會一直鼓吹的目標一貫。
陳仲衡法官曾質疑:「我們的困惑是,從訪問對答中,要聯想幾多至聯想到結束一黨專政?如何可以將一問一答的內容,帶到結束一黨專政?」控方強調,相關記項均能在合理範圍內理解,認為能成為「共謀者原則」下可接納的證據。
其後,三位法官指上述兩段發言,並不符合相關言行是為了促進串謀或共同犯罪,因此不准控方使用「共謀者原則」作依賴,但指相關言行仍可針對發言者本人。
到下午,法庭先聽取代表李卓人的沈士文大律師的中段陳詞。沈力陳中國的憲法不是香港法律的一部份,除非有香港法例提及中國憲法某些條款或內容(例如國旗法、國歌法等),否則中國憲法不適用於香港。沈士文解釋指,全國性法律原則上不在香港實施,除非列於《基本法》附件三,而全國性法律包括中國憲法。
沈士文又指,香港法庭並無能力運用中國憲法,因為法官、大律師和律師都是普通法培訓,未必有國內憲法的培訓;而控方案情並無任何證據,能協助法庭解釋中國憲法中不同的條款。
沈士文強調,中國憲法第64條規定了憲法修改的程序,人大常委或全國人大都有權提出修憲,因此存在「合法途徑」去改變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支聯會高叫口號,是給全港市民、任何可能接收這訊息的人聽;當控方指控李卓人等作出呼籲,這些人當然會包括人大常委。人大常委和全國人大既然有權作出提案,這正是合法渠道。
控方就重申,根據中國憲法,並無合法手段結束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因此各被告必然是意圖以非法手段,去組織、策劃、實施,以達到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即使是修憲,亦不能修改根本制度上中國共產黨的一黨領導。
案件編號:HCCC 155/2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