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顛覆案判決 體現兩大意義 文:吳永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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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經審訊後,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上月21日作出裁決,昨日判刑。被裁定罪成的鄒幸彤判囚7年3個月、李卓人判囚7年;開審前已承認控罪的何俊仁被判囚5年2個月。「支聯會」則被判罰款150萬元,須於3個月內繳清。

「支聯會」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經審訊後,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上月21日作出裁決,昨日判刑。被裁定罪成的鄒幸彤判囚7年3個月、李卓人判囚7年;開審前已承認控罪的何俊仁被判囚5年2個月。「支聯會」則被判罰款150萬元,須於3個月內繳清。
法庭指出,被告等的活動屬全港性,接觸面廣,而且影響不同年齡層的人。被告在相信其主張可能違反《憲法》和《香港國安法》的情況下,仍一意孤行。
對於該案的裁決及判刑,筆者認為既彰顯法治精神與公義,也捍衞了《香港國安法》權威。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和《基本法》共同確立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秩序。《憲法》明確規定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
《憲法》第一條明確「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和「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可妄圖推翻中國共產黨領導、破壞國家根本制度及社會主義制度。而《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明確禁止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推翻或破壞《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以及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政權機關,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
以集會掩飾 意圖挑起敵意分化
這樁案件是涉及觸犯《香港國安法》的重要案例,筆者必須嚴正指出,法庭的審理和判決,體現兩層意義:
一是從執法、檢控到審訊,全部依法依規。案件提交法庭審理,程序公開透明、公平公正,被告訴訟權利依法受到保障,法庭獨立審判不受干擾。判詞詳細闡釋「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構成要件、行為方式與認定標準,明確了「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以非法手段顛覆國家政權」的司法認定。
二是戳破假借自由、實則煽動的把戲。「支聯會」長期組織集會,煽惑人心。法庭早前頒下的裁決理由時指出,被告透過挑起敵意和分化,企圖令香港市民對中國共產黨失去信任。
判詞明確指出,雖然本案不涉暴力,惟仍屬於「情節嚴重」的級別,因為案發時社會動盪不安、被告等的活動自《香港國安法》實施後持續14個月之久、其活動屬全港性且受眾廣泛、利用各類活動及不同的社交平台犯事、被告等在本港具一定動員和影響力,以及他們相信其主張可能違法,但仍一意孤行,屬有預謀之舉。

煽動顛覆危害國安 必難逃法網
法庭重申《香港國安法》不具追溯效力,被告不是因為政治思想或《香港國安法》實施前的言行受審,有關定罪針對在控罪期間觸犯《香港國安法》所不允許的行為。
筆者認為,法庭的說法有理有據有力,正面駁斥了反中亂港分子和一些美西方政客的所謂「政治檢控」。
本案的裁決不僅依法懲治「支聯會」各被告,更向社會各界釋出一個重要訊息:香港是法治社會,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懲,香港司法堅定維護國家安全,任何人意圖以違法手段破壞國家憲制秩序,勿妄想可僥倖逃出法網。
文:吳永嘉
全國人大代表、立法會議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