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持生命治療預作決定條例》7.31生效 病人可自主決定是否接受治療 醫護或救護員無視文件或負法律責任
《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於2024年11月20日獲立法會通過,將於本月31日生效。法例確立「預設醫療指示」與「不作心肺復蘇術命令」的法定框架,讓年滿18歲且精神自主的市民,可以預先以書面形式,列明一旦患上末期疾病並失去行為能力時,拒絕接受的維持生命治療項目。

醫管局臨床倫理委員會主席謝文華簡介條例時指,新法例是晚期照顧服務的里程碑,核心精神是「慎入、易出」,在訂立「預設醫療指示」時,過程非常嚴謹,成年人須在至少兩名無利益關係的見證人面前簽署,其中一人必須為註冊醫生;但撤銷指示則非常靈活,病人可以透過撕毀文件、書面聲明,甚至口頭向一名成年見證人表達,即可隨時撤銷指示。
為配合新條例實施後的急救流程,政府早前已相應修訂《消防條例》、《死因裁判官條例》等相關法例。謝文華指,醫管局已為簽署文件的病人提供專用的「黃色文件袋」,袋身印有授權條款,允許救護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搜查袋內的文件;若已簽文件的病人在院舍自然死亡,亦毋須呈報死因庭。

謝文華表示,醫管局已將逾4800名病人的舊版不作心肺復蘇術表格轉為法定新表。局方亦加強內部培訓,至今超過4.4萬名員工完成網上課程及測試合格,未來全體醫護及非緊急救護人員亦須每兩年接受一次強制培訓,確保執行時以病人自主及最佳利益為依歸。
對於救護人員會否因急救優先而忽視病人已簽署的文件,謝文華指,救護員有非常清晰的指引及完善培訓,到達現場時會查核是否有黃色文件袋,強調若醫護或救護員明知病人已簽署有效且適用的文件下,仍漠視指示進行心肺復蘇,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她又指,新條例生效即日起,若簽署「預設醫療指示」的病人本身擁有「醫健通」戶口,局方在獲得病人同意後,會將表格影像上傳至平台,作儲存紀錄用途;至於第二期直接在「醫健通」內簽訂指示的具體推行日期,局方仍在商討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