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斜路離座上落貨溜前傷及乘客 貨車司機危險駕駛表證不成立 改認不小心駕駛罰款4000元
一輛貨車去年6月停於北角長康街斜路,在司機在車尾上落貨期間,貨車突然溜前失控撞燈柱,導致貨車上的乘客腳部受傷,肇事貨車司機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案件今天在東區裁判法院續審。裁判官指被告在駕駛時不在駕駛座,控方雖指他當時只入空波、未關引擎及沒拉盡手掣,惟不足以證明他駕駛的方式遠遜於合格而謹慎的司機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故裁定該罪表面證供不成立。隨後被告承認替代控罪「不小心駕駛」,被罰款4000元。
被告鄧波(47歲),原被控於2025年6月15日,在香港長康街與英皇道交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輛中型貨車,引致一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據案中承認事實指,受傷事主是肇事貨車上的唯一乘客,亦是被告的父親。案發當晚,被告駕駛手動檔的貨車停泊在長康街左線,他煞車後,將貨車置於空檔及拉手掣,當時未有關掉引擎。之後被告下車,打開尾板上落貨物。
至晚上9時14分,被告父親返回貨車前座乘客位時,突然間貨車向前溜動,被告數次嘗試跳上司機位但不成功,被告父親則嘗試扭軚,最終貨車撞上燈柱後停止。
被告父親被夾在車頭及乘客位之間,其左小腿變形及腳掌裂開,被送往醫院治理。案發後警方檢查車輛,發現手掣只拉到格,仍有3格才叫拉盡,被告在警誡下表示當時有拉手掣但「可能無拉盡」。控方曾傳召運輸署汽車檢驗主任,指涉案貨車手掣拉盡為9格,測試發現在貨車在相等坡度下斜時,只需拉5格便可停定而不溜前。
控方早前完成舉證後,辯方在中段陳詞指,被告於案發時在尾板上落貨,並非正在駕駛,故動作性質不滿足控罪元素,要求裁判官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表證不成立。
在今天聆訊中,暫委裁判官何子俊就該罪是否表證成立作出裁斷。他指出,被告在案發時操控尾板上落貨,身處貨車後方、遠離駕駛座,即無法控制貨車的方向盤,裁定他當時並非「駕駛」狀態。
何官續指,被告當時雖入空波、未關引擎及沒拉盡手掣,以致貨車前向溜動,但參考汽車檢驗主任的測試結果,貨車的手掣只需拉5格便可停定而不溜前;而據警員檢查,涉事貨車在案發時的手掣處於第6格位置,足以令貨車在更斜的斜坡上停定,因此控方不能裁定被告處理的方式,遠遜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司機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遂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表證不成立。
不過,何官整體考慮證據後,認為被告的行為可能欠缺謹慎,因此裁定替代的罪行「不小心駕駛」表證成立。被告與辯方律師商量後決定承認「不小心駕駛」罪。
辯方求情指,案中事主是被告的爸爸,事件令他受傷使被告亦很痛心內疚。何官則指被告的泊車做法並非盡善盡美,若拉盡手掣可更穩妥;考慮傷者是被告父親,加上他已有悔意,最終判他罰款4000元。
案件編號:ESCC 3119/2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