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升校長審查揭14年前舊帳 高級教育主任曾於侵權案虛報求情 判囚5月緩刑18月
五旬高級教育主任於2011年一宗管有及分發侵犯版權複製品案件中,認罪,求情時訛稱任職補習老師,但他實際是教育主任及在中學任教,一直未被察覺。直至前年教育局考慮擢升他為校長,審查期間始揭發事件,該教育主任早前承認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害司法公正的作為罪。署理主任裁判官鍾明新今(28日)於觀塘裁判法院判刑時指,本案不涉賄賂舞弊或陷害無辜者,接納被告一時衝動而單獨犯案,且念及被告背景良好,事隔多年亦已展開更生,判處其入獄5個月緩刑18個月。
被告趙國聲(50歲),報稱為高級教育主任。控罪指他於2011年8月10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就案件KTCC 4144/2011進行求情陳詞時,作出虛假陳述,意圖妨害司法公正。
案情顯示,被告於2011年涉及一宗管有及分發侵犯版權複製品罪,在裁判官席前認罪,被判罰款6000元。當時被告親自求情,聲稱自己是一名私人補習老師,月入約2萬至3萬港元,並育有一名3歲子女。
然而,根據教育局於2024年的調查發現,被告當時實際身份為教育主任,並於一間中學任教,月薪高達6萬港元,其女兒當時年僅1歲。案件之所以曝光,是由於教育局在前年考慮晉升被告為校長,在進行嚴格背景審查時,發現其當年的法庭陳述與人事紀錄嚴重不符,隨即揭發事件。
署理主任裁判官鍾明新判刑時指出,妨害司法公正屬嚴重罪行,原則上須判處即時監禁。惟考慮到本案並不涉及賄賂、舞弊或陷害無辜者等加刑因素,接納被告當時是因一時衝動而單獨犯案。
鍾官續指,被告背景良好,且涉案事件距今已多年,被告在此期間已展開更生,表現良好。考慮到整體案情及被告的認罪態度,最終判處監禁5個月,准予緩刑18個月。
在上一次聆訊中,辯方指被告雖訛稱任職補習老師,但當時並無意圖誤導法庭。鍾官曾指此類案件的被告判處即時監禁屬無可避免,但在本案會考慮判處緩刑。
案件編號:KTCC 2034/2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