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在囚鄒家成轉交投訴信罪成 律師助理終極上訴 指囚犯去信特定人士不限於郵寄 押後裁決
因35+顛覆案及7.1立會暴動案兩罪罪成遭判囚近13年的鄒家成,2023年5月將未經懲教人員檢查的投訴表格交給30歲女助理律師,以轉交申訴專員公署。2人經審訊後2024年中被裁定將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罪成,鄒家成判監3天,胡詠斯罰款1,800元。涉案女律師不服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案件周三(27日)在終院開庭審理。上訴方力陳囚犯有權以郵寄以外的方式發出信件,律政司則反駁此詮釋過闊。終院5位法官聽罷雙方陳辭後押後裁決。
本案上訴人為30歲的助理律師胡詠斯。代表她的大律師關文渭在庭上陳辭時,指《監獄規則》第47(4)條訂明,當囚犯要求撰寫並「發出」信件給特首、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及申訴專員等「指明的人」時,懲教署監督必須批准,且費用由署方支付。
不過,首席法官張舉能提出質疑,《監獄規則》第47(2)條已明文規定,署方須向囚犯提供足夠的物料及郵資以「發出」信件,等同暗示了「發出」的方式應限於由署方安排郵寄。
常任法官霍兆剛亦對懲教保安表示關注,問若上訴方的法律詮釋正確,是否意味著任何人都可以在懲教署不知情的情況下,隨意從監獄帶走未經檢查的信件?
代表律政司的陳穎琛則指出,上訴方對涉案法例的詮釋過於寬闊。她明確指出,囚犯只能透過郵寄方式,或在獲得懲教署明確授權的情況下寄出信件,訪客絕不能擅自將信件帶走。
她並強調,雖然法例允許囚犯寄信給特首、行會成員及立法會議員等「指明的人」,但所有寄給該等人士的信件,均必須經過懲教署的保安檢查,以確保監獄安全。
終審法院法官在聽取雙方陳辭後,宣布將釋日頒布書面判決。
案件編號:FACC 2/2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