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頭邨爆炸品案 電腦技術員承認串謀導致爆炸等罪判囚14年 法官斥計劃「無異於恐怖分子」
35歲電腦技術員於2022年5月被揭發在其黃大仙東頭邨住所及一個迷你倉內,藏有逾20公斤化學物品,今天(6月18日)於高等法院被判囚14年。被告在案中承認「串謀導致爆炸」、「企圖製造爆炸品」及「管有爆炸品」四項控罪,法官陳慶偉判刑時批評涉案計劃邪惡、蓄意攻擊政府機關,無異於恐怖分子,一旦發生炸彈襲擊更涉及潛在嚴重傷害,極可能危及社會安全及引起廣泛恐慌。

被告張黎明(現年35歲)原被控《香港國安法》下的「串謀恐怖活動」罪,以及「串謀導致爆炸」、「企圖製造爆炸品」及兩項「管有爆炸品」共五項控罪。他否認當中的「串謀恐怖活動」罪,但承認另外四項爆炸品相關控罪。
在本月9日,被告曾在庭上表態承認四項爆炸品相關控罪,但當控方宣讀案情摘要時,法官陳慶偉指出摘要中,既無交代部分涉案化學品被列為爆炸品的證據基礎,亦未有提及這些化學品是如何能製造成爆炸品。法官要求控方先交代涉案化學品如何能製造出爆炸品,才能繼續處理本案,更直言負責本案的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甚為資深實不應出現此等錯誤。
《國安法》串謀恐怖活動罪存檔法庭
案件今天再開庭處理,控方讀出案情餘下部分,被告正式就承認的串謀導致爆炸等四罪被定罪。至於原被控《香港國安法》下的串謀恐怖活動罪,則獲准存檔法庭。
辯方求情時稱,本案所涉的Telegram訊息中並無涉及爆炸或恐怖行為的討論,而被告純粹流於口講、扮激進博取同夥信任,並無實際行動付諸實行。辯方又強調本案最終沒有製造炸彈,雖然搜到的證物可製成炸藥,但份量不多。
被告原被控《香港國安法》罪行,辯方指由於被告認罪,令本案不需安排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節省了法庭不少資源,請求法官一併考慮本案所檢獲的化學品數量,曾建議法庭以監禁10年作為量刑起點。


辯方求情稱流於口講 法官:絕非笑話
惟法官陳慶偉指出,本案的串謀計劃並非笑話,而是非常認真的計劃,更形容串謀計劃邪惡,無異於恐怖分子恐襲,決定判被告監禁14年。
法官考慮案情及一切因素後,最終決定就四罪共判監14年,當中最嚴重的「串謀導致爆炸」以16年為量刑起點,已因較後時間認罪而給予25%刑期扣減。
涉案單位搜獲涉煽動港獨口號海報
案情指,警方於2022年網上巡邏期間發現被告的Telegram帳戶涉案,曾在Telegram分享製造爆炸品的化學方程式,以及與他人談及用炸彈或化學武器攻擊警總、港鐵站等地方。
隨後警方到被告位於東頭邨的住所將他拘捕,並在單位內發現超過20公斤可製造爆炸品的化學物質,亦有牽涉煽動港獨口號的海報等。其後,警方亦在被告租用的新蒲崗工廈倉庫發現更多化學品。
被告承認的控罪指,他在2019年8月27日至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相當可能危害生命和對財產損害;並於2022年5月23日,在黃大仙東頭(二)邨貴東樓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苦味酸」。
而餘下兩項「管有爆炸品」,則指他在住所管有硝酸鉀、氯化鉀、丙酮、過氧化氫、六亞甲基四胺、尿素、檸檬酸、木炭等爆炸品;以及在新蒲崗一工業大廈的迷你倉內,管有氦、硫酸鉀、硝酸鹽及硫等爆炸品。
案件編號:HCCC 199/2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