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務署技工不滿管理處漠視衛生投訴 縱火燒四層垃圾房判囚兩年 官斥為洩憤罔顧他人
水務署一名機械技工遷入鑽石山啟鑽苑新居後,因不滿垃圾房衛生差劣,多次向物管處投訴無果後,竟在所住大廈四個樓層的垃圾房縱火洩憤。涉案技工早前承認四項縱火罪,今(13日)在區域法院被判監禁兩年。法官練錦鴻判刑時痛斥被告行為罔顧安全、自我約束力不足,雖無人命傷亡但後果嚴重。
27歲被告陳家俊,報稱任職水務署機械技工,早前承認四項縱火罪。控罪指他於2024年8月4日在黃大仙啟鑽苑啟慈閣,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20樓垃圾房,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另於同月11日分別三度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19樓、18樓、11樓垃圾房,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辯方求情時引述兩份精神科報告及背景報告,證實被告並無精神問題,其認罪態度真誠且深表悔意,已向受影響人士致歉。心理報告則指出,被告童年生活雖不愉快,但踏入社會後情況已有改善。報告提到被告對環境衛生有明顯執著,因而用錯方式表達不滿,雖然沒有重大心理問題,但仍建議他接受輔導及相關課程,以改善情緒管理及人際相處態度。
不過,練官判刑時指出,上訴庭已多次強調縱火罪行後果嚴重,尤其是香港屬於人口稠密的社會,被告在多個樓層縱火,極具潛在危險,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
練官認為,雖然被告的犯案動機並非有意危害他人生命,且事件最終沒有造成人命傷亡及嚴重的經濟損失,但其行為反映出其思想不成熟、自我約束力不足,主要屬洩憤性質。練官直言,社會上許多人在日常生活中均會遇到不如意的情況,這絕非大膽妄為、採取危險行為以圖改善現狀的藉口,任何人均理應在合法的框架下行事。法庭考慮整體案情及報告後,最終判處被告監禁兩年。
稱縱火為了引起物管注意並逼使對方解決問題
案發於前年8月4日下午4時許,啟慈閣20樓一名住客在單位內聞到燒焦味,循氣味查看後發現垃圾房內有垃圾正在燃燒,遂報警求助,消防到場將火撲熄。同月11日上午7時許,大廈保安員進行樓層檢查時,分別在19樓、18樓及11樓的垃圾房內發現火種,再次報警由消防員撲滅。連連縱火導致上述四個樓層垃圾房的瓷磚及牆壁被燻黑,事後維修費用共涉及港幣3萬元。事件中無人受傷。
警方隨後翻查大廈閉路電視紀錄,於翌日(8月12日)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承認犯案,供稱曾多次就屋苑處理垃圾不當問題向物管處投訴,惟感到「投訴無門」,遂用打火機燃燒紙張,試圖引起物管注意並逼使對方解決問題。
案件編號:DCCC 1512/2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