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情 文:湯家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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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在一宗國安法案件中被告求情時與法官針鋒相對,互相嘲諷。有報章把被告與法官之對話節錄刊登了出來,令不少人感到驚訝之餘,更搖頭嘆息:這算是怎樣的求情?也有人問,法官會否因此加刑?
早前在一宗國安法案件中被告求情時與法官針鋒相對,互相嘲諷。有報章把被告與法官之對話節錄刊登了出來,令不少人感到驚訝之餘,更搖頭嘆息:這算是怎樣的求情?也有人問,法官會否因此加刑?

在普通法制下,一般外界觀感是法官既然把被告定了罪,對被告必然有一種負面看法,求情是給予被告一個機會淡化,甚至扭轉法官的負面看法。事實是,求情不需要鞠躬盡瘁,委曲求全,但基礎是接受法庭的裁決,尊重制度。求情並不是給予被告一個繼續自辯或者宣揚自己看法的機會,更加不是與法官繼續就案情爭拗的場合。
假若被告不接受判決,不接受制度,毫無悔意,甚至堅持犯罪行為是恰當,那麼便沒有什麼求情可言。儘管如此,法官理應是有容人之量的。被告不接受判決、不尊重制度,甚至並無悔意是態度問題,法庭便是沒有減刑理由,也不一定代表因此需要加刑。
看過了這段有關求情的報道,有一種莫名無奈的感覺。年輕人有自己理想是好事,但若堅持己見,不接受法律、不接受制度,那便很難看到如何可以立足於社會。人是群體動物。大家聚居一起必須有一些共通價值觀維繫彼此相處關係。法律和制度正是代表着這些共通價值觀的一些基本規則;否定了這些基本規則的話,你便很難繼續生活在這社會裏。坐牢是苦事,但自困在一個不屬於自己的社會裏才是最大的刑罰。
文:湯家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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