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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國家也用黑球濕球溫度 文:陳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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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內容由AI生成,僅供參考)

今年8月初,香港氣溫曾升至有紀錄以來最高的36.9度,但勞工處的「工作暑熱警告」,仍是維持着黃色警告,惹來公眾關注。為此,勞工處處長許澤森日前宣布「優化」警告系統,包括當天文台發出的「極端酷熱天氣」特別提示生效期間,觸發更高級別警告的監測門檻將會降低,並及早啓動更高級別警告;另外,若全港多處地區實測氣溫達攝氏35度或以上,除觸發警告的監測門檻降低外,警告級別亦會自動上調一級。

今年8月初,香港氣溫曾升至有紀錄以來最高的36.9度,但勞工處的「工作暑熱警告」,仍是維持着黃色警告,惹來公眾關注。為此,勞工處處長許澤森日前宣布「優化」警告系統,包括當天文台發出的「極端酷熱天氣」特別提示生效期間,觸發更高級別警告的監測門檻將會降低,並及早啓動更高級別警告;另外,若全港多處地區實測氣溫達攝氏35度或以上,除觸發警告的監測門檻降低外,警告級別亦會自動上調一級。

勞工處處長許澤森日前宣布「優化」警告系統。

勞工處堅持不採用「濕球黑球溫度」

勞工處堅持不採用「濕球黑球溫度(WBGT)」。

某程度而言,今次「工作暑熱警告的」優化,確實是一種進步,只是多名前天文台台長,包括林超英、李本瀅及岑智明早前建議,應引入「濕球黑球溫度(WBGT)」,作為是否發出警告的指標,勞工處則堅持不採用,而是繼續沿用「香港暑熱指數」為指標。由於前台長林超英曾表示,天文台曾準備公開「濕球黑球溫度」,但遭到某部門反對,更讓人懷疑當局不採用的背後,是否有啥不可告人的因素。

面對傳媒的提問,勞工處高級職業環境衞生師(發展)黃志清表示,熱壓力評估涉多項因素,不能靠溫度單一因素反映,如只依賴溫度,或令人誤以為某溫度下工作即安全,又指香港暑熱指數與濕球黑球溫度於不同應用場景各有優勢,目前勞工處的指引已利用預測人體熱應變的分析性評估模型(ISO7933),評估熱壓力環境下工人的勞動量與核心溫度上升情况。勞工處副處長(職業安全及健康)蔣志豪則表示,不同地方的人能承受熱壓力的程度不同,硬套其他地區所用標準並不適合。

國家也以濕球黑球温度作為指標

早在香港公佈「工作暑熱警告」之前的11年,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衞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以及中華全國總工會,已公佈了《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擷取國家衞建委網頁畫面)

當局這一說法,實在不禁讓人懷疑,他們是否知道國家對於高溫作業的職業接觸限值,其實也是以濕球黑球温度作為指標。事實上,早在香港公佈「工作暑熱警告」之前的11年,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衞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以及中華全國總工會,已公佈了《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當中的第3條規定:「高溫作業是指有高氣溫、或有強烈的熱輻射、或伴有高氣濕(相對濕度≥80%RH)相結合的異常作業條件、濕球黑球溫度指數(WBGT指數)超過規定限值的作業」。

條文中的「高溫天氣」,是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台站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條文的第四款則訂明:工作場所高溫作業WBGT指數測量依照《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 第7部分:高溫》(GBZ/T189.7)執行;高溫作業職業接觸限值依照《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執行;高溫作業分級依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第3部分:高溫》(GBZ/T229.3)執行。

不跟國家的WBGT指數,理由太牽強

當然,香港由於奉行「一國兩制」,作為全國性法律的《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及《勞動法》,由於並沒根據《基本法》第18條第三款規定,被全國人大常委會加入《基本法》附件三,所以不會在香港施行,根據上述法律頒布的《管理辦法》,亦自然不適用於香港,但香港若是有心要仿效內地的話,其實大可以透過本地立法,把WBGT指數納入發布工作暑熱警告的指標。

只是如此一來,勞工處現時堅持不用國家頒布的WBGT指數測量標準,其理據真是成立乎?他們現在的說法,算否公開質疑國務院安監總局和人社部訂立的標準呢?更重要的是,在大部分香港居民都是中國公民的情況下,為何其他地區的公民都適用的WBGT指數,在香港則不適用?當局又有何科學根據能夠證明,香港跟深圳只是隔着一條深圳河,兩地的中國公民便有着所謂「能承受熱壓力的程度不同」?由是觀之,當局不跟國家的WBGT指數,理由實在太牽強了。

文:陳凱文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