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於中港城男廁寫煽動字句 兼職文員否認控罪受審 辯方爭議錄警誡供詞非自願
一名18歲青年,涉去年做暑期工時,3度在尖沙咀中港城的男廁廁格寫上煽動字句,被控一項《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煽動罪及3項刑毀罪。他早前承認3項刑毀罪但否認煽動罪,案件今(1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辯方指患有自閉症及解離症的被告,接受警誡錄影會面時曾遭威逼,且表現不自然,及未按程序安排合適成人陪同下接受警誡,質疑有關錄影會面的證據價值;為被告進行警誡的警員則否認相關說法。聆訊未畢,明天繼續,被告續准保釋外出候審。
本案由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審理。被告梁佳樂(18歲,暑期兼職文員),被控1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及3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被告今日身穿藍色風褸,庭上就坐時低頭微駝、不時微笑。他出入法院時時由父親陪同,並以帽、傘及墨鏡掩飾容貌。
辯方大律師反對法庭接納被告的警誡錄影會面片段,理由包括被告在錄影會面中表現出明顯異常。辯方描述被告神情不自然,包括「嘴角扭曲、抽搐、眉毛揚起」及缺乏眼神接觸,言語表達破碎且邏輯混亂。被告曾聲稱因不滿政府施政而犯案,惟當時前特首林鄭月娥早已離任;被告更將政治口號與「加價負擔令支付困難」等議題混為一談。辯方強調被告明顯「不明白警員問題的意思」,其認知及處理複雜問題的能力受損,惟警方卻「明顯忽視被告人不自然的神情動態」,未按指引安排「合適成人」陪同,強行要求被告簽署補錄供詞。
此外,辯方指控警方在長時間錄影期間未提供膳食,令被告處於飢餓與疲倦狀態;而在施行警誡時,警員僅給予「不足兩秒」的時間,未確保被告理解法律權利。
控方隨後傳召證人作供。證人警員葉嘉輝(諧音)指,他在男廁截停被告時,被告表現「愕然及緊張」,但在施行警誡後隨即招認,「啲字係我寫,我寫嚟俾其他人睇」,並主動交代曾兩度在同一位置塗鴉。葉強調當時被告表情「無咩特別」,所有記錄均經被告簽署。葉續指,隨後已向被告解釋《羈留人士通知書》權利,被告當時回應「知道」。
然而,辯方指證人曾在男廁及警署內多次威逼利誘被告,甚至有警員向被告直言,若不承認牆上字跡,便會改為加控更嚴重的「國家分裂罪」,並警告該罪「要坐好耐」。辯方更揭露有警員涉嫌教唆被告,要求其承認「憎恨政府」,聲稱法官見其有悔意才會輕判。警員對此一律表示「不同意」。
針對被告的精神狀態,偵緝警員許正偉(諧音)作供時指被告表現正常,強調:「我無留意佢表情,佢都係正常對答,回應我」。辯方質疑被告聲線單調、答非所問,警員多次以「唔覺」、「唔覺得被告人答案不合理」回應。
就未有安排合適成人陪同,警員解釋被告已成年,「唔同意,佢都 over 咗 18 歲,我都唔需要安排」。惟辯方續問,若疑犯對答不自然或出現精神科病徵,是否理應安排陪同?警員對此表示「同意」,但堅稱在被告身上並未察覺上述情況。
辯方還指出,警員根本未曾向被告複述記事冊內容,亦未解釋法律權利,僅指示被告在文件上「匆匆簽署」。警員對此表示「唔同意」。
針對被告的精神狀態,辯方在庭上質疑被告在錄影期間嘴角「成日扭曲」及有「不自覺抽搐」。辯方大律師更指出,被告在短短兩分鐘內便抽搐了多達 10 次,問警員是否有留意,警員稱「無」,並堅持不覺被告表現有異。
案件編號:WKCC 3238/2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