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行賄勞工處職員助追欠薪 女侍應辯解因生日「想開心啲」 案件明午裁決
52歲女侍應涉嫌向兩名勞工處職員提供50元百佳現金券及300元現金,行賄對方協助她向前僱主申索工資及遣散費,遭勞工處職員拒絕,被控兩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涉案女侍應否認控罪,案件今(24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兩名勞工處職員供稱被告曾在櫃檯遞過50元百佳現金券,及內附300元現金的信件,信中提及希望職員協助解決問題。被告則一再辯稱當時因生日「想開心啲,喜慶啲」,也未見表格寫有不可送禮。
被告丁淑芬,被控於2024年8月30日及12月16日,在香港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公職人員、即勞工處助理文書主任陳子浩及助理勞工事務主任方向晴,分別提供形式為港幣50元現金券和現金港幣300元,作為陳及方憑其公職人員身分,協助丁繼續對美心食品有限公司作薪酬索償的誘因或報酬。被告今天沒有律師代表,選擇親自行事。

控方第一證人、勞工處助理文書主任陳子浩供稱,被告於2024年8月30日前往辦理申索,並在諮詢時聲稱因同事離職而承擔兩人份量的工作,隨後遭公司解僱,故欲向美心追討欠薪及遣散費。陳指被告曾要求指定前公司負責人處理案件,並在結束櫃檯諮詢之際,突然試圖遞交一張50元百佳現金券;陳即場制止並表明口頭感謝即可,惟被告在不足一分鐘內,再企圖以四方形容器承載該現金券遞進窗口。
沒有律師代表的被告盤問證人時,質疑50元現金券不屬「收費」,並辯稱當日適逢自己生日,出於喜慶心態「想開心啲」才不小心遞出。陳子浩不同意,強調任何利益均屬違規,不因金額大小或對方自稱「生日心意」而改變公職人員拒絕收受利益的立場。
控方的第二名證人、勞工處主任方向晴供稱,被告在2024年10月2日的調停會議中聲稱被經理逼離職;惟僱主方向勞工處提交的信件顯示,被告是因經理拒絕提供工作手套,不滿下才自行寫信辭職。方當時已明確告知美心拒絕和解,並向被告派發《落案須知》,強調處方不作收費,若要追討必須自行前往勞資審裁處落案。直至同年12月16日,方在辦公室收到被告寄來的信件,裡面竟夾附3張100元紙幣(共300元),信中寫道「希望你能幫我解決這個問題」,方即時向上司匯報事件。
被告盤問時則指因表格沒寫明不能給錢,且當時正值自己生日才寄出款項。方即時反駁指文件背面已寫明不收費,並強調公職人員絕不能收受利益。
控方舉證完畢後,裁判官鄭潤聰再次向被告解釋程序,但被告其後表示「我真係唔明白,點解要告我」,又指她只是想申索金錢,以支持子女上學。
鄭官最終裁定案件表證成立,並詢問被告會否出庭自辯或傳召辯方證人。被告其後反問今早是否已傳召證人,鄭官嘗試解釋早前庭上傳召的是控方證人,現階段可傳召辯方證人。惟在鄭官重複解釋和詢問下,被告沒有正面回應,最終鄭官視被告行使緘默權及不傳召證人,而被告在結案陳詞也沒有提出新說法,鄭官遂押後案件至明天裁決。
案件編號:ESCC 2648/2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