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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家驊稱國安附屬法例不改變罪行及罰則 對被告權益無影響

立法會小組委員會日前完成逐條審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附屬法例,行政長官可發出證明書將刑事案列為國安案,並依照國安法律程序處理。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在電視節目表示,新附例只是針對程序,不會改變被告的罪行及罰則,原則上並無影響被告的權益。

立法會小組委員會日前完成逐條審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附屬法例,行政長官可發出證明書將刑事案列為國安案,並依照國安法律程序處理。

為了釐清《香港國安法》下「其他危害國安罪行」的定義,當局訂立新附屬法例,列明只有行政長官有權,透過發出證明書,判定刑事案件的「有關作為」涉及國安,變成國安案件處理,涵蓋調查、拘捕至審訊等過程,對《國安法》生效前的案件亦都有效。

湯家驊說,特首發出證明書前,並非只是作出個人決定,而是必須掌握國家情報及形勢分析。

湯家驊在一個電視節目上被問到,如果政府在一宗個案敗訴後,上訴時才發證明書,會否令外界覺得是「輸打贏要」,湯家驊表示不認同講法,他指有否需要列為國安案,一般早在調查階段就會知道,但不排除基於突發事件或國際間的重大改變,亦有需要發證明書,但大眾不應假設特首會濫用權力改變審訊結果,他強調有關情況不會發生。

對於外界擔憂制度上未有機制制衡特首的決定,湯家驊說,特首並非隻身一人作出決定,他在發出相關指令時,必須掌握國家情報及形勢分析。

湯家驊又強調,英美過去數十年案例都確定,由行政機關決定案件是否涉國安成分,而最終罪名是否成立就由法庭判斷,今次附例只涉程序,不需要擔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