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返港女子事隔六年被控2019年黑暴期間管有鐳射裝置 控方結案陳詞:有意圖攻擊警察
一名21歲女子於2019年反修例風波期間,在炮台山被警方搜出身上攜有兩枝鐳射筆及兩罐噴漆;事隔逾六年,涉案女子今年從澳洲返港後被捕,並被落案控以「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兩罪,她否認控罪,控辯雙方今天(7月6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結案陳詞。控方指控被告有意圖用鐳射筆攻擊警察,辯方則指難以證明被告有傷人意圖。裁判官王證瑜聽畢陳詞後,押後至8月12日裁決。

被告陳昫菁(案發時15歲、被控時21歲,報稱賭場職員)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香港炮台山電氣道218號至英皇道147號之間一段油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她另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涉管有兩罐噴漆。
在本案,辯方爭議的議題包括:涉案鐳射筆的測試手稿,是否屬於控方專家證人;涉案鐳射筆內的電池較低、功率較小,未必足以傷人,難以證明被告有意圖傷人等。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即使本案控方專家證人測試涉案鐳射筆時,並非使用原有電池,但亦不影響大局,因為將電池充滿電再做測試,這做法符合國際標準。
裁判官一度關注被告被截查時所在的炮台山,跟示威現場有距離。控方解釋指,當時銅鑼灣的示威人群正向東移,因此推論被告攜同涉案鐳射筆等涉案物品,準備參與非法集結,並有攻擊警察的意圖。
案件編號:ESCC 599/2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