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動顛覆危害國安情節嚴重 支聯會案判刑彰顯法治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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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散的支聯會及其三名頭目李卓人、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法庭裁定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成,今日(1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判刑。支聯會被判罰款150萬元,李卓人判囚七年,何俊仁判囚五年兩個月,鄒幸彤判囚七年三個月。法庭依據《香港國安法》及相關證據獨立審理作出公正判決,彰顯了法治尊嚴,判刑結果也向社會傳達了一個清晰信息:國家安全的底線不容試探,法律面前沒有例外。
已解散的支聯會及其三名頭目李卓人、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法庭裁定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成,今日(1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判刑。支聯會被判罰款150萬元,李卓人判囚七年,何俊仁判囚五年兩個月,鄒幸彤判囚七年三個月。法庭依據《香港國安法》及相關證據獨立審理作出公正判決,彰顯了法治尊嚴,判刑結果也向社會傳達了一個清晰信息:國家安全的底線不容試探,法律面前沒有例外。

定性為「情節嚴重」,是基於事實的判斷
支聯會長期以「結束一黨專政」為綱領,本質上是挑戰《憲法》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條明確規定,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支聯會的綱領直接觸碰這一憲制底線,其煽動行為並非一時失言,而是有組織、有綱領、持續多年的政治操作。即使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被告仍未收手。法庭將案件定性為「情節嚴重」,是基於事實的判斷。



案中三名被告: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均為具影響力的政治團體領袖或法律界人士,其煽動行為對社會的影響較大,危害國家安全的隱患較深,刑期須具備足夠的懲罰與阻嚇作用,這一點法庭已在判詞中清楚闡明。
何俊仁在正式開審前認罪,獲判五年兩個月;李卓人及鄒幸彤不認罪,分別判囚七年及七年三個月。鄒幸彤在法庭作出有罪裁決後,仍堅持其行為不應被視為罪行。量刑的差異反映了法庭對認罪態度與參與程度的區分處理——認罪可獲較輕判罰,不認罪且持續挑戰法律底線者則須承擔更重後果。
外部勢力干預審訊挑戰司法獨立
在審訊期間及裁決之後,仍有部分外部勢力不斷攻擊司法機構、律政司和執法部門,試圖以政治化手段干預司法審判。這種干預本身便是對香港司法獨立的挑戰。香港是法治社會,法庭獨立審理案件,不受任何外部壓力影響。外部勢力的抹黑攻擊,反而印證了本案審理的必要性——若法律無法有效應對有組織的煽動行為,國家安全便無從保障,香港的繁榮穩定亦將失去根基。
警示社會:法律不容許假借人權、民主傷害國家
支聯會案對香港社會具有警示作用。長期以來,支聯會以「民主」、「自由」為包裝,實質上從事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活動。法律從不容許任何人假借人權、民主和自由之名,公然傷害自己的國家,破壞社會穩定,損害市民權益。市民須警惕不受誤導和煽動,更應加強防範意識,自覺維護國家安全。國家安全是社會穩定和市民安居樂業的基礎,維護國家安全,就是維護香港的繁榮穩定,維護每一個市民的根本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