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證監原紀檢組長王會民受賄逾4.36億元 一審判死緩並終身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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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院10月27日一審裁定,中證監原紀檢監察組組長王會民受賄罪成,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法院查明他於1998年至2025年間利用多項職務便利,非法收受逾4.36億元人民幣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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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作出一審判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原黨委委員、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證監會紀檢監察組原組長王會民受賄罪成,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終身剝奪政治權利,個人全部財產亦遭沒收。

判決列明,王會民的死刑緩期執行期限屆滿、依法改判無期徒刑後,須終身監禁,不得減刑或假釋。辦案機關已追繳的犯罪所得、相關財物及孳息將依法撥歸國庫,尚未追回的部分則繼續追繳。
法院審理確認,王會民於1998年至2025年間,先後出任中國建設銀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行行長及黨委書記、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主席助理、自治區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主任及黨組書記、自治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黨委書記、中國證監會紀委書記,以及中央紀委駐中國證監會紀檢組組長等職務。
王會民利用上述職位所掌握的權力,以及由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協助有關單位與個人處理企業經營、資金募集等事項,並親自或經他人非法收取財物,總值折合超過4.36億元人民幣。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王會民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法院指出,涉案金額屬特別巨大,並令國家及人民利益蒙受特別重大損失,依法應判處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