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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暴動突圍10男女獲減刑 惟上訴庭認同案中示威者攻擊警方猶如軍隊

涉及理大暴動案的10名被告上訴後獲減刑。
涉及理大暴動案的10名被告上訴後獲減刑。

2019年11月理大校園發生暴動期間,先後有11名男女在突圍時被捕,分別在認罪及受審定罪後,被判監4年至6年。全部人不服刑期提出上訴,上訴庭於11月5日頒判詞,裁定其中10人就刑期上訴得直,將量刑起點由6年監禁下調半年至5年半,基於各人的個人因素而獲得的刑期扣減則維持。

上訴方以另一理大暴動案被告梁子揚的判刑起點為3年監禁,指本案判刑過重。惟上訴庭認同原審法官的觀察,指本案示威者「尤如一支熟練的軍隊,在天橋上,打開雨傘,組成方陣防線,用弓箭、磚塊及汽油彈向警方作出攻擊」;又指本案上訴人參與的暴動,跟警方的對峙時間更長,示威者對警方使用包括弓箭的攻擊亦更主動、激進、持續和危險,案情較梁子揚案更為嚴重。

惟上訴庭在判詞中又指出,得直10人所牽涉的暴動罪,只針對2019年11月18日理大外暢運道一帶的暴動暴動,跟同案另一暴動罪牽涉11月11日所發生的整個理大暴動,在量刑基準上應有分別。然而,原審法官將兩罪的量刑起點均定於6年,是原則上犯錯。

另外,兩名在審訊後被判罪成的護士和社工畢業生,就定罪提出上訴。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的裁斷合理沒有出錯,亦沒有上訴方所投訴的「表面偏頗」及錯誤地干預聆訊,故此駁回二人的上訴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