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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暴動罪成判囚44個月 鄭錦滿上訴成功定罪撤銷

前熱血公民成員、前立法會議員鄭松泰的助理鄭錦滿,因涉嫌在2019年11月反修例示威期間,意圖協助理大內的示威者逃避逮捕,2年前在區域法院被裁定暴動罪成,判監44個月。他不服判決,今年4月向高院上訴庭上訴要求推翻定罪。上訴庭今天(5日)頒布書面判詞,判鄭上訴得直,定罪撤銷。不過雖然定罪被撤,鄭錦滿之前已經服滿刑期,在今天判決前已經出獄。

鄭錦滿(左)今獲撤銷暴動罪之定罪。
鄭錦滿(左)今獲撤銷暴動罪之定罪。

上訴庭的判決是三名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共同作出,判詞則由彭偉昌法官代表撰寫。上訴庭表示,上訴人鄭錦滿原本只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罪,指控基礎是他在渠口協助爬渠離開理大的懷疑參與暴動人士。但當控方完成舉證之後,原審法官才邀請控方對上訴人加控暴動罪,而原審法官最終也裁定上訴人暴動罪成。

上訴庭指原審法官准許加控新控罪,時間上屬太遲。新的指控令上訴人由接應他人逃走,變成自己逃離現場的暴徒。這樣令上訴人來不及調整答辯策略,對他造成不公,此乃原審法官所犯的法律錯誤。除此之外,上訴庭亦指原審證供並無足夠證據,證明上訴人有在理大參與暴動,基於上述理由,上訴人的定罪裁決須予撤銷。

除鄭錦滿外,同案還有另外4名被告上訴要求推翻妨礙司法公正的判決,不過上訴庭裁定他們的理據不足,因此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