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
朗讀

的士司機拒載罪成上訴 指乘客物品太多「超出規定」 官反駁:買得多嘢先搭的士

的士司機於2024年因拒載攜帶大量隨行物品的女乘客及其外傭,更揚言「上咗我都唔車你」,被控「的士拒絕租用」罪,早前經審訊被裁定罪成判罰款1200元。​的士司機不服提出上訴,案件周四(21日)於高等法院開庭審理。的士司機一方指事主攜帶10件物品,超出條例中「個人手提行李」之規定,的士司機有機會正確地拒載;暫委法官張潔宜反駁指「買得多嘢先要搭的士」,否則大可以乘搭巴士港鐵。案件押後裁決。

現行法例規定,的士、公共巴士、公共或小巴均不得運載「個人手提行李」以外的貨物。
現行法例規定,的士、公共巴士、公共或小巴均不得運載「個人手提行李」以外的貨物。

案發時57歲的上訴人胡建祥早前被票控一項「的士拒絕租用」罪,控罪指他於2024年10月13日於西貢福民路的士站內,身為的士司機,無合理辯解而故意拒絕接受胡姓租用人的租用。

案情指,䅁發當日黃昏胡姓女乘客與外傭在西貢購物後,於福民路的士站截停胡所駕之的士,準備前往清水灣住所,惟胡建祥多次質問女乘客「點解唔搭新界綠的」,又指其隨行的膠箱、晾衫架等物品太多,「應該改搭客貨車」。​當外傭準備將物品放入車尾箱時,胡突然猛力蓋上車尾箱,更聲稱「你唔好夾硬上我架車,上咗我都唔車你」。女乘客無奈下車,事後拍下車牌報警,而胡亦反拍女乘客及外傭,並稱「我影你哋幾多嘢」。​

案件早前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審理期間,胡自辯指女乘客當日從前方另一輛的士下車後才上其車,稱因物品放不入前車尾箱才更換。他打開車尾箱讓對方嘗試放置,惟物品未能全放,女乘客竟試圖將物品放前座,「會阻礙駕駛視線」,認為女乘客是不滿才改搭其他的士,否認拒載。​

上訴方周四於高院爭議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41條,的士不得運載個人手提行李以外的貨物,然而事主攜帶10件物品,違反「個人手提行李」之規定,被告有權拒載。

高等法院原訟庭暫委法官張潔宜。
高等法院原訟庭暫委法官張潔宜。

不過,張官質疑被告原審時從沒有提出上述爭議,令原審裁判官無從考慮。上訴方回應指本案涉及法例的正確詮釋,若法庭未能正確詮釋的話對被告不公,亦對廣大的士司機不公。

張官認為法庭難以斷定何謂「手提行李」,上訴方認為可以用常識理解。張官反問若兩包米屬手提行李,三包、四包甚至十包又如何?張官直言若用常識理解,日常生活中「買得多嘢先要搭的士」,否則大可以乘搭巴士港鐵,法庭裁決若依上訴方之言,豈不是籲人購物時多乘客貨車,不要乘坐的士?

上訴方再解釋本案旨在指出被告拒載有合理辯解,正如條例規定司機若對花粉過敏,有權拒絕接載帶着花盆的乘客。張官再質疑的士司機豈不是權力大到變相可以拒絕乘客攜帶任何物品上車?張官聽取與訟雙方陳詞後,將案件押後裁決。

律政司一方回應時指,上訴人上述說法,與他在原審時的抗辯方向不一致。而且,事主其後乘搭另一架的士時,毫無困難地將所有物品放入車箱,可見事主攜帶的物品根本不構成拒載的合理辯解。

案件編號:HCMA 381/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