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司機涉非禮醉酒女乘客罪脫 官質疑事主支開被告買水後沒有借機離開 反應不合理
35歲男子被控去年2月駕駛的士接載一名醉酒女乘客期間,在車內作出強吻、摸胸及強逼口交等非禮行為。涉案男子早前否認一項猥褻侵犯罪,經過審訊,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獲裁定罪脫。裁判官鄭潤聰裁決時指出,女事主所供稱案發後的反應有多處不合理,包括案發時支開被告買水後沒有借機離開、遭非禮後因數十元車資跟被告討價還價等,且在庭上未能肯定許多細節,法庭無法確定事發經過。不過,裁判官亦斥責被告在凌晨時分將醉酒女乘客帶到僻靜昏暗處,行為屬自招嫌疑。
35歲被告胡振威,報稱任職助教,在案中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控罪指他於2025年2月1日,在香港由中環威靈頓街公廁至沙田顯徑體育館的一輛的士內,猥褻侵犯女子X。
裁判官:事主成功支開被告卻無逃跑不合理

裁判官鄭潤聰裁決時指出,本案的關鍵在於事主X的事後反應存在多處不合理。裁判官引述X供稱要求被告買水後,其清醒程度已回復至10分中的2至3分,並成功支開被告,裁判官認為顯而易見X可以趁機逃走或報警,但她並沒有這樣做。
裁判官續指,無論是在僻靜的濾水廠還是燈光通明的便利店,X皆有充足時間思考及向人求助,但她均沒有這樣做。裁判官又質疑,X自稱剛經歷了可怕的非禮事件,即使腦袋一片空白,她大可在被告買水時放下車資便離去;然而X非但沒有離去,反而在經歷此事後,仍留在車上因數十元的車資與被告討價還價,這與其害怕的心理狀態不相符。
裁判官認為,X在庭上多次表示不能肯定細節,多處證供難以磨合,因此即使法庭接納X是誠實的證人,其證供在客觀上亦不能被肯定為可信可靠,最終裁定猥褻侵犯罪不成立。
官斥被告深夜載女客至僻靜處「自招嫌疑」
話雖如此,裁判官對被告的辯解亦提出了強烈質疑。對於被告自辯時聲稱因X嘔吐而到後座查看,裁判官指出被告具大學學歷和工作經驗,若要檢查嘔吐情況,只需在司機位轉頭或打開車門即可,根本無必要在有異味的情況下走進後座並關上車門,與事主共處密閉空間,裁判官直指被告的行為不必要及不合理。
裁判官又指,被告與事主素不相識,卻在凌晨時分將醉酒的事主載到杳無人煙、燈光昏暗的地方,其行為無異於自招嫌疑。
案情指,事主X當日凌晨在中環喝酒後,乘坐男友為她傳喚、由被告駕駛之的士離開。途中的士未有駛往目的地,而是停在濾水廠附近,被告隨後進入後座對X進行非禮,包括觸摸大腿及臉、強吻、強拉X的手觸摸被告下體、拉開褲鏈並按X的頭向被告下體,以及伸手進X上衣撫摸胸部。X多次推開被告,其後表示想喝水,被告遂駕車前往便利店買水,X最終在支付車資後離開。
案件編號:ESCC 80/2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