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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漢搭訕誘13歲女性交拍片 辯稱「你情我願」不涉暴力 官:法庭需保護兒童 還押5.8判刑

一名36歲男子於去年8月在天水圍搭訕認識一名13歲女童,隨即將女童帶返家中兩度性交,期間並無使用避孕套而且更用手機拍下性交過程,女童其後向社工透露事件。涉案男子今(21日)於區域法院承認兩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以及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辯方求情時還強調被告跟女童是「你情我願」,不涉暴力或恫嚇,更引用案例指若犯案者與事主的年紀差距不大,法庭可考慮判處判非監禁式刑罰。暫委法官李志豪官則反駁指法庭需保護兒童,且本案涉及多項加刑因素,另考慮到事主的年齡,因此押後判刑至5月8日等候被告的心理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押。

案情指被告將女童帶往粉嶺皇后山邨的住所兩度性交,又以手機拍攝過程。
案情指被告將女童帶往粉嶺皇后山邨的住所兩度性交,又以手機拍攝過程。

37歲的被告劉澄宇,控罪指他於2024年8月30日至8月31日期間,在粉嶺皇后山邨某單位,兩度與當時年僅13歲女童X非法性交;以及製造X的色情物品,即3張相片及3段影片。

案情指,被告於2024年8月30日在天水圍一間快餐店主動與13歲女童X搭訕,表示可帶她去遊車河。X遂隨被告上車並被帶到粉嶺皇后山邨一個單位。兩人起初在梳化看電影及飲啤酒,其後轉移至睡房。被告在房間內脫掉雙方衣服,在沒有佩戴避孕套的情況下兩度與X性交,並在X體內射精。性交期間,被告以手機拍攝了3張照片及3段影片,X發現後隨即叫停。事後被告送X乘的士離開。

X於同年9月向社工透露事件,警方隨後於10月將被告拘捕。被告在警誡下辯稱雙方是「你情我願」,且當時女童曾自稱已年滿17歲。

辯方求情時強調,本案不涉及暴力、脅迫或違反誠信,被告拍下影像僅供自存未有向外發布,且並未拍到X的樣貌或生殖器官。辯方又呈上案例,指過往有同類案件判處非監禁式刑罰。

李官反駁辯方引用的案例多屬「兩小無猜」性質,與本案並不相同。李官指出,本案涉及多項加刑因素,包括事主年齡年僅13歲,被告未有使用避孕套並在體內射精。強調法庭有責任保護兒童,認為有必要先為被告索取心理報告以了解其心智狀況,下令將他還押至5月8日判刑。

案件編號:DCCC 471/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