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婦一年間從內地偷運共約2.8億元現金入境找換 洗黑錢罪成分別判囚4年10個月及3年
兩名本地女子於2018年至2019年間,透過跨境運送大量現金到港,清洗共約2億8000萬元犯罪得益,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於區域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罪名成立,昨天(5月8日)分別被判監58個月及36個月。這是自2018年7月起實施《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後,首宗旅客跨境運送大量現金類物品進行洗黑錢活動被裁定罪成的案件。
兩名被告包括報稱清潔工的羅小平(55歲)及報稱傳菜員的向玉蓉(63歲),早前各被裁定兩項洗黑錢罪成,控罪時段橫跨2018年7月16日至2019年9月10日。
案情指,羅小平在涉案期間,入境次數多達692次,其中151次有向海關申報,超過100次攜款超過100萬元,金額最多一次高達385萬元,亦有外幣,被指清洗約2.7億港元黑錢;向玉蓉則在兩個月內來港111次,警誡下曾承認每次攜款約20萬至30萬元不等,有時一日內多次出入境,有時連續多日入境,被指清洗約321萬港元黑錢。
海關跟進調查後發現,兩人涉嫌合共處理折合約2億8000萬元的犯罪得益,於2019年9月採取行動,於落馬洲支線管制站拘捕兩名被告,並於2023年4月落案起訴兩人合共4項洗黑錢罪名。
辯方求情時稱,兩被告在案發期間以「走水貨」、做跑腿維生,直至2019年被捕。辯方稱涉案金額之所以「儲得咁大」,某程度上是因為海關未有及早阻止被告犯案,但法官王詩麗不同意這說法,批評被告心存僥倖,出於貪婪而犯案,貪得無厭。
法官判刑時指出,兩被告雖非主腦,但案中角色仍然重要,加上涉及跨境元素,若非兩人攜大量金錢入境,該些黑錢便不會流入本港,以致對香港金融系統有負面影響。法官考慮本案延誤多時才審理,因此減刑半年,最終判羅小平和向玉蓉分別監禁58個月及36個月。法官並排期於今年8月7日再開庭處理針對向玉蓉的充公令。
海關:監禁判刑具相當阻嚇作用
海關對判刑表示歡迎,稱監禁判刑具相當阻嚇作用,並充分反映清洗黑錢罪行的嚴重性。海關並指本案是自2018年7月起實施《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後,首宗旅客跨境運送大量現金類物品進行洗黑錢活動被裁定罪成的案件。
海關重申,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任何人士如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財產,不論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然處理該財產,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而相關犯罪得益亦可被沒收。
案件編號:DCCC 622/2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