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中大醫院康復中心時任主管提堂 涉訛稱親自診症以騙取服務費 與同案被告准保釋候訊
香港中文大學醫院(中大醫院)運動醫學及康復中心時任主管劉敏昌涉嫌欺詐,訛稱親自為病人提供專業服務如諮詢和診療,以騙取相關專業服務費,其女同事、中大醫院時任人力資源總監鄧麗婷亦涉嫌得知廉政公署向劉敏昌進行調查後,向劉敏昌披露他是廉署的調查對象,劉敏昌及後疑在東窗事發後要求下屬銷毀證據。劉敏昌及鄧麗婷兩人被廉署落案起訴欺詐等七項控罪。案件今早在沙田裁判法院提堂,二人暫時毋須答辯。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9月30日待控方完成調查,裁判官彭亮廷批准申請,劉敏昌獲准以40萬元現金保釋,鄧麗婷則准以2萬元保釋。

兩名被告劉敏昌(65歲,中大醫院康復中心時任主管及顧問物理治療師)以及鄧麗婷(51歲,中大醫院時任人力資源總監)。劉敏昌被控一項欺詐罪、一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等資料的罪,及四項妨礙司法公正罪。鄧麗婷則被控一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等資料罪。
劉敏昌面對的欺詐罪指,劉涉於2021年7月7日至2025年9月8日期間,在香港藉作欺騙,即虛假地向香港中文大學醫學中心有限公司表示,他曾在香港中文大學醫院、香港中文大學醫務中心及/或其他獲中大醫院同意的設施親自向病人提供專業服務,並意圖詐騙,而誘使該中大醫院於2019年1月15日、2022年1月17日和2025年1月16日簽署的僱傭合約,向該劉敏昌支付專業服務費。
劉敏昌面對的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等資料罪指,劉涉於2025年8月27日,在香港明知或懷疑正有調查就任何被指稱或懷疑已犯的《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而進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溫志君及鄧沁明披露他是該項調查的受調查人。
至於四項妨礙司法公正罪指,劉於或約於2025年8月28日,在香港藉作出傾向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即劉敏昌指示溫志君在針對該劉敏昌的調查中誤導廉政公署,妨礙司法公正;於2025年8月29日,指示溫志君、梁邵程、鄧沁明及蕭嘉君拒絕廉政公署為調查劉敏昌而提出的會面邀請;於2025年8月至9月的某一日,指示莊俊榮刪除該劉敏昌與該莊俊榮之間有關廉政公署調查劉敏昌的WhatsApp 訊息;於2025年9月19日前的某一日,指示李穎妍刪除該劉敏昌與李穎妍之間有關廉政公署調查該劉敏昌的WhatsApp訊息。

鄧麗婷則被控於2025年8月26日至27日期間的某一日,在香港,明知或懷疑正有調查就任何被指稱或懷疑已犯的《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而進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劉敏昌披露他是該項調查的受調查人。
兩被告今天暫時毋須答辯,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以待廉署完成進一步調查。裁判官彭亮廷批准將案件押後至9月30日再訊。兩名被告獲准保釋,期間不得接觸任何證人。首被告劉敏昌獲准以40萬元現金保釋,並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回鄉證、英國及香港護照;次被告鄧麗婷則獲准以2萬元現金保釋。
資料指,當男團MIRROR演昌會墜屏意外發生後,劉敏昌曾率醫療團隊為意外中受傷致癱的舞蹈員李啟言(阿Mo)治療。
案件編號:STCC 2226/2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