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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林洋鋐涉非禮及恐嚇女傭案明年3月開審 控方為事主申請視像作供獲法庭批准

律師林洋鋐被指涉去年三度非禮女傭及恐嚇對方,案件已排期於明年3月開審。控方早前為女事主申請在港以視像方式作供,以免在庭上見到林令她感到巨大壓力;林洋鋐一方則反對申請,指事主是成熟的成年人,質疑為何在屏風後作證、使用法庭特別通道均不能妥善處理「壓力憂慮」。區域法院法官今天(4月29日)頒判詞批准控方的申請,認為事主透過視像作供既能平衡各方利益,又符合司法公正,亦不會影響被告審訊的公平性。

林洋鋐被指涉去年三度非禮一名女子及恐嚇對方。
林洋鋐被指涉去年三度非禮一名女子及恐嚇對方。

今次控方為女事主X申請以電視直播聯繫方式向法庭提供證據(即視像作供),區院法官嚴舜儀早前以書面形式處理,今天就控方的申請頒判決及解釋理由,當中進一步披露了本案的背景資料。

據判詞指,X稱由事件發生至今,她仍然有很大的心理壓力及陰影。她獨自來香港工作,亦無任何親屬居港。她很害怕會有類同的事情再發生,因此至今仍不敢重新投入工作。她不想於庭上作供時直接見到被告人,如果再次見到被告人,會令她感到非常大壓力及害怕,影響她作供。

判詞:避免證人不必要壓力 符合公眾利益

法官在判詞指,被告是X的前僱主,案發在X到香港入職約6個星期後,在她居住和工作的處所。法官認為本案並非一般的猥褻侵犯,雖然X是成熟成年人,但她離鄉別井,社會支援有限;兩人之間被告人較為強勢。法官遂認為在此「罕有且特殊的情況」,為證人安排良好的作證環境,避免不必要壓力符合公眾利益,最終批准控方的申請。

在本案,被告林洋鋐(57歲)被控三項「猥褻侵犯」罪及一項刑事恐嚇罪。控罪指,林於 2025年7月2日、5日及8日,在佐敦同一單位內猥褻侵犯女子X;及於同月9日及同地,威脅女⼦X會使她的⼈⾝遭受損害,意圖使X受驚及/或導致X不作出她在法律上有權作出的作為。

據司法機構網站顯示,案件排期2027年3月15日開審。

案件編號:DCCC 162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