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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警訛稱物業自住欺詐逾460萬元按揭貸款 判200小時社服令 官:坦白認罪無案底

33歲男警於六年前購買住宅物業申請九成按揭貸款時,向銀行及按揭保險公司訛稱物業將作自住用途,惟在批出貸款前已計劃將其出租,最終將物業隱瞞出租逾兩年,騙取逾460萬元按揭貸款並收取租金共約30萬元,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早前承認兩項欺詐罪,今(25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判刑時表示,考慮到被告坦白認罪,而且過去並無案底,認為本案適合判處社會服務令,遂判處200小時社服令。

被告黃達穎(33歲),報稱案發時為警員。他早前承認兩項欺詐罪。至於他與母親陳雅秋原本另被控的兩項串謀詐騙罪,則獲控方撤回。

被告在上次聆訊認罪後,裁判官已下令要求他向政府歸還約30萬元得益。

按揭保險計劃規定 涉案物業須由債務人或其直系家屬自住

被告於2020年7月購入牛頭角樂雅苑一個住宅單位用作出租。

案情指,被告於2020年7月22日簽署臨時買賣合約,以港幣500萬元購買九龍灣樂雅苑一個住宅單位。

被告其後以債務人身份遞交申請書,申請450萬元、即高達九成的按揭貸款。根據按揭保險計劃規定,涉案物業必須由債務人或其直系家屬自住。被告隨後簽署確認書及借款人聲明書,確認明白相關自住條款,銀行最終向其發放約463萬元的按揭貸款。

為掩人耳目 被告曾要求續以個人名義登記水費單

然而,廉署調查發現被告在獲批貸款前,已曾與友人討論該單位的租賃事宜,並透露目標是將物業租出一年至兩年。在同年12月,被告經地產代理公司與一名勞姓女租客簽署臨時租約。該租客於2021年1月至2023年4月期間租用並居住於涉案單位。期間,被告為掩人耳目,要求水費單繼續以其個人名字登記,並不時向租客收取水費。在整個租賃期間,被告共收取約30萬元租金。涉案單位租客於2023年4月遷出。廉署於2024年5月將被告逮捕,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案件編號:ESCC 314/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