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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警買樓訛稱自住實際出租 騙9成按揭貸款逾460萬元 認欺詐罪6.25判刑

33歲的男警員6年前買入一個居屋單位,在申請460萬元按揭貸款時訛稱自住,實際上將單位出租兩年,共收取租金逾30萬元。事件遭揭發後廉政公署控告他兩項欺詐罪,他周二(9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認罪。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將案押後至6月25日,等候社會服務令報告後判刑,期間准被告繼續保釋。被告本來亦跟61歲母親同被控兩項串謀欺詐罪,則獲控方撤控。

案情指,被告黃達穎於2020年7月22日簽署臨時買賣合約,以500萬港元購入九龍振華道50號樂雅苑F座一個住宅單位。其後,他分別向匯豐銀行及香港按證保險有限公司申請共9成按揭約460萬元。

在他申請按揭時,銀行已經明確解釋物業必須由債務人本人或其直系家屬自住,他亦有簽署相關的貸款文件以確認知悉相關要求。

被告於2020年7月購入牛頭角樂雅苑一個住宅單位。

但調查發現,被告早在正式獲批貸款之前,已經跟友人商量過要將單位出租,更曾透露目標是要出租一至兩年。而在獲批貸款後兩個月,他便透過地產代理公司與一名勞姓女租客簽署臨時租約,該租客於2021年1月至2023年4月共27個月間,一直以月租約1.1萬元租住涉案單位,期間更應被告要求,繼續以被告的姓名登記水錶。

廉署於2024年5月14日採取行動拘捕被告,被告警誡下保持緘默。

案件編號:ESCC 314/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