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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習督察非禮兩女同僚罪成判囚10周 上訴被駁回即時服刑 官:警務人員違法屬加刑因素 判刑未見過重

AI視界

(以下內容由AI生成,僅供參考)

高等法院駁回38歲見習督察楊孟羲的非禮定罪及判刑上訴,要他即時服刑。楊於2023年11月在香港警察學院大操場、2024年9月9日在元朗警署地內,先後故意觸摸兩名女警臀部,被裁定兩項非禮罪成判囚10星期。處理上訴申請的暫委法官張潔宜認為定罪穩妥判刑未見過重,駁回楊的上訴申請。

見習警務督察先後在警校和警署內故意觸摸兩名女警臀部,經審訊後被裁定2項非禮罪成判囚10星期,他既不服定罪亦質疑判刑過重提出上訴,被高等法院駁回,須即時入獄服刑。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張潔宜指兩名事主的證供清晰可靠,依照她們所述涉案觸碰不可能是意外。至於判刑方面,張官認為被告在工作場所輕薄女性同僚,辜負了同事、警隊對他的信任,而他身為警務人員做出違法行為,更會動搖公眾對執法機關的信心令警隊蒙羞,是明顯的加刑因素,故監禁為合適刑罰。

其中一案發生在黃竹坑警察學院內。

上訴人楊孟羲(38歲),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猥褻侵犯罪成。控罪指他分別於2023年11月某日及2024年9月9日,在黃竹坑香港警察學院大操場及元朗警署地庫支援組辦公室走廊,猥褻侵犯兩警。案發時楊孟義是一名見習督察,而被揭發之後他已經離職。據兩名女事主所述,她們都遭楊借機觸碰臀部。

張官再次審視兩名受害人證供之後,同意原審的裁斷,當時接觸到二人臀部的只可能是被告的手,而觸碰亦非意外,因此定罪並無不穩妥之處。至於判刑,張官強調無論在街上、公共交通工具或是工作場所發生的非禮案均屬嚴重罪行,判刑已須具阻嚇性,再加上被告身為警務人員但去犯案,更屬明顯的加刑因素,故此兩罪共囚10星期的刑罰並非明顯過重。

案件編號:HCMA 186/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