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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署警長飲酒後返回警署取車 撞毀警車後不顧而去 官斥無承擔無責任感 判囚2星期

退休後獲「翻閹」的57歲警署警長,下班去喝酒後返回仍東九龍警察總部停車場取車返家,駛離時已撞到一輛警車,但他不顧而去繼續駕駛,途中再撞到路牌雪榚筒後依舊沒有停車,抵埗後他接到警署電話查問,竟又再一次將車駛回警署,接受呼氣測試後證實體內酒精含量超標逾倍。該名現已離職的警長早前承認醉駕等8項控罪,被還押兩星期後,今日(7日)於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監兩星期、停牌兩年兼罰款2萬元。

警署警長在東九龍總區總部內醉駕並不顧而去,被判監禁兩星期。

裁判官劉淑嫻判刑時表示,被告在同一日內接二連三地犯案、罔顧法紀,自己的私家車都已嚴重損毀,但被查問下首先還說對碰撞不知情,這絕非有承擔、有責任感的警務人員應有的行為。劉官認為判社會服務令並不足以反映案件的嚴重性,故判處被告監禁兩星期。

被告岑永賢早前承認承認危險駕駛、醉酒駕駛、發生交通意外後以致另一車輛受到損害而沒有停車及報案共8項罪名。

律師求情時表示,被告2023年中退休後以合約形式繼續受聘,服務警隊前後共38年,事發後在今年2月辭職。被告在警隊工作多年表現優秀貢獻良多,得到20多位上司及同事撰求情信證明品格。

律師又強調,被告持有駕駛執照已經30多年來未曾有過駕駛定罪紀錄,故今次犯案只屬單一事件。他亦非對酒精依賴的人,案發前僅在社交場合小酌,但顯然他低估了酒精對判斷力的影響。

律師本來請求法庭接納感化官建議判處被告社會服務令,惟劉官認為案件在警署內發生令案情更為嚴重,判社服令不足以反映案件嚴重性。

案情指於2026年1月6日晚,被告跌跌撞撞地步行到東九龍總區總部5樓停車場取車,在駛離途中先撞到停泊在2樓的一輛警車,導致警車車頭車牌脫落,但他未有停車及通報。

他之後沿大老山隧道行駛向科學園時,又突然切線爬頭撞倒一個雪榚筒及一個路牌,但他依然沒有停車。

此時他的車頭亦已明顯損毀,但當警署致電他作出查問時,他還回應「唔清楚」,甚至再一次駕車返回警署受查。呼氣測試結果顯示,他每100毫升的呼氣中,含46微克酒精,高於22微克的法定上限。

案件編號:KTCC 78/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