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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基金案五名信託人上訴 律政司一方指基金款項曾資助具政治目的團體須受規管 法官押後判決

許寶強(左起)、陳日君、何秀蘭今日就其上訴到庭出席聆訊。(朱先儒攝)
許寶強(左起)、陳日君、何秀蘭今日就其上訴到庭出席聆訊。(朱先儒攝)

已停運的「612人道支援基金」包括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大律師吳靄儀等五名信託人連同基金秘書,早前因未有為組織申請註冊而被裁定違反《社團條例》罰款,當中五名信託人就定罪提出上訴,繼續於高等法院上訴庭審理。上訴方陳詞指,「612基金」屬「公共性質慈善信託」,《社團條例》的註冊要求並不適用;律政司一方則指,基金款項曾資助具政治目的團體,須受規管。三位法官聽畢與訟各方陳詞後,決定擇日頒布判決,表示期望在9個月之內頒發書面判決。

何韻詩透過大律師陳詞指,她真誠相信她只是受託監管一個信託基金,而非一個社團。(朱先儒攝)
何韻詩透過大律師陳詞指,她真誠相信她只是受託監管一個信託基金,而非一個社團。(朱先儒攝)

五名上訴人分別為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大律師吳靄儀、立法會前議員何秀蘭、學者許寶強、歌手何韻詩,他們於2022年原審中各被判罰款4000元。他們五人今日都有到庭。同案被罰款2500元的基金秘書施城威並無上訴。

今次上訴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鮑晏明及彭偉昌審理,今天第二日聆訊。潘官繼續斟酌究竟在案發當時,各上訴人是否已構成一個信託。潘官指他昨晚翻查證據後認為,「612基金」並無所謂的「種子基金」,受益人亦不明確,因此五名信託人簽署契約時基金不屬信託,各人僅屬簽約各方。

代表吳靄儀的資深大律師何沛謙補充,五人簽約時是想藉此向公眾承諾基金作為信託,在收取捐款後會切實運用資金,因此屬公共性質的慈善信託。何沛謙指五名信託人之間並無相互的權利和義務,運作模式跟一般在《社團條例》中得到豁免的例如家族信託、遺產信託並無分別,故應該一視同仁同屬獲豁免類別。

然後,代表許寶強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主要針對《社團條例》條文不清晰作陳詞,指《社團條例》條文含糊,要求任何本地社團申請註冊時,均須申明社團的名稱、宗旨、幹事等資料,並提交由三名幹事簽署的申請表,但「一人以上的組織」亦須遵照這要求並不合理,例如音樂演奏二重唱組合便無法符合上述要求。李志喜指,「612基金」屬於「一人以上的組織」,因此上述註冊要求並不適用於「612基金」。

至於代表何韻詩的大律師林國輝則表示,何韻詩只是簽署了一份信託契約擔任受託人,確保基金按照契約條款運用,她真誠相信她只是受託監管一個信託基金,而非一個社團。

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在多名警員保護下進入法院大樓。(朱先儒攝)
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在多名警員保護下進入法院大樓。(朱先儒攝)

律政司回應方面,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強調,各上訴人簽署的信託契約,只是列明捐款運用的一些規矩原則;在控方立場上,各上訴人聚集一起的目的並不是成立信託,實際上他們有公開募捐,基金的款項亦曾用以資助一些具政治目的的團體,因此在判斷他們是否一個須規管的社團時,必須考慮當時的其他實際情況。

周天行重申,根據《港區國安法》第9條,政府要加強維護國安及防範恐怖活動工作,對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宜,應當加強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而《社團條例》就是其中一項用以規管社團,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穩定的方法,因此即使條例有侵害若干人權自由,都是合理。

另外,警方今早在高院正門外重兵駐守戒備。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及律政司代表一行十餘人今早出入高院時,由大批警員護送上車離開。

「612人道支援基金」於2019年6月15日宣布陳日君、吳靄儀、許寶強、何秀蘭、何韻詩為信託人。
「612人道支援基金」於2019年6月15日宣布陳日君、吳靄儀、許寶強、何秀蘭、何韻詩為信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