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歲女子攜約7包未完稅香煙入境 市值約580元 判囚12星期罰款3000元
即使攜帶少量未申報「私煙」入境,亦會極大機會面臨即時監禁。一名67歲女子因攜帶大約7包未完稅香煙入境,違反《應課稅品條例》,昨日(3月18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監12個星期及罰款3000元。海關認為判刑具阻嚇作用,並反映罪行嚴重性。
案情指,該名旅客前日(3月17日)在落馬洲支線管制站入境,海關人員截查該名抵港旅客時,在她攜帶的行李檢獲141支未完稅香煙,估計市值約580元,應課稅值約470元,隨即將她拘捕。
海關對判刑表示歡迎,認為監禁刑罰具相當阻嚇作用,並反映罪行的嚴重性。海關並提醒市民,根據《應課稅品條例》,香煙屬應課稅品。任何人士若進口、處理、管有、售賣或購買私煙,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200萬元及監禁7年。
資料指,政府已於去年9月19日在憲報刊登《2025年控煙法例(修訂)條例》,透過修訂現有法例,實施新一階段控煙措施,刑罰上限有所提高。
當中提高未完稅煙草相關罪行的罰則及執法措施由當天起生效,詳情包括:
- 在《應課稅品條例》下,就攜帶煙酒等應課稅品入境而未有向海關人員作出申報的罪行,作有代價地不予檢控的罰則由2000元提高至5000元;
- 未完稅煙草相關罪行最高罰則由罰款100萬元及監禁兩年,提高至罰款200萬元及監禁七年;
- 把有關罪行列入《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附表1,加强香港海關對打擊私煙活動的調查及執法權力,包括向法庭申請沒收犯罪得益的權力及判處更高刑罰。
入境旅客如就其所管有而超逾免稅優惠數量的應課稅品不向海關人員作出申報,或作出虛假或不完整的申報,可遭檢控。香港海關可根據《應課稅品條例》,向違規旅客作出有代價地不予檢控的安排。
海關指,買賣私煙同屬違法。根據《應課稅品條例》,任何人士若處理、管有、售賣或購買私煙,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200萬元及監禁七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