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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恢復辯論:加密資產申報及修訂共同匯報標準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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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內容由AI生成,僅供參考)

立法會於2026年11月4日恢復辯論加密資產申報及修訂共同匯報標準條例草案。政府計劃2027年實施申報框架,2028年起交換相關稅務資料及推行新標準,並透過登記、盡職審查、行政罰則及支援工具協助業界遵規。

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浩濂於今日(4日)立法會會議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26年稅務(修訂)(加密資產申報框架及經修訂的共同匯報標準)條例草案》。他表示,政府會提出修正案,回應議員及立法會法律顧問對法律草擬的意見,並改善條例草案的清晰度。

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浩濂

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經合組織)為提升國際稅務透明度及打擊跨境逃稅,持續推動各地自動交換稅務資料。香港在2016年把共同匯報標準納入《稅務條例》,並自2018年起與夥伴稅務管轄區交換資料。

因應數字資產市場發展,經合組織於2023年推出加密資產申報框架及經修訂的共同匯報標準。前者要求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進行盡職審查,向稅務機關申報其他稅務管轄區稅務居民的加密資產交易資料,再由相關稅務機關每年自動交換資料;後者則把數字財務產品納入涵蓋範圍,並更新申報及盡職審查要求。

政府認為,香港有需要落實兩套新規則,以履行國際稅務合作義務,維持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並避免被視為「不合作稅務管轄區」,以免增加香港企業在其他稅務管轄區的合規及稅務負擔。

條例草案建議修訂《稅務條例》,訂明加密資產、申報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及須申報交易的定義,並設立申報關聯準則,用以判斷服務提供者是否須遵守某一稅務管轄區的申報及盡職審查規定。同時,草案會列明服務提供者須向稅務局提交的資料,以及相關盡職審查責任。

配合框架實施,與香港有申報關聯的申報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須向稅務局登記,並保存盡職審查紀錄。違反申報、盡職審查及其他規定的服務提供者和其服務提供者,以及在提交自我證明時明知提供虛假資料的人士,將面臨適當懲處。草案亦提出以「行政罰則」機制取代檢控,以提高處理個案的效率。

就經修訂的共同匯報標準,政府建議把數字財務產品納入《稅務條例》的申報範圍,增加對帳戶持有人、控權人及其財務帳戶的申報要求,並更新相關定義和盡職審查責任。

條例草案亦包含全球最低稅的技術性修訂,把經合組織於2025年發出的相關註釋及應用示例納入《稅務條例》,並澄清根據《稅務條例》第82A條徵收補加稅後,不得就相同事實提出檢控。

如條例草案獲得通過,政府計劃於2027年實施加密資產申報框架,並於2028年起與夥伴稅務管轄區自動交換加密資產交易相關稅務資料,同時實施經修訂的共同匯報標準。

陳浩濂表示,落實加密資產申報框架不會對香港數字金融產業發展造成負面影響。香港及大部分具備加密資產行業的稅務管轄區採用框架後,香港的「一國兩制」、簡單透明低稅制,以及穩定的營商環境等優勢將繼續發揮作用。他指出,跟隨最新國際標準,有助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財務機構及數字資產用戶在香港營運及作長期投資。

針對議員關注業界合規成本,稅務局已設立加密資產申報框架專題網站,發布指引及常見問題,並成立專責小組提供技術支援及解答查詢。條例草案通過後,稅務局計劃推出自我評估工具,讓個人及實體初步判斷是否與香港存在申報關聯,以及是否須履行登記、盡職審查和申報責任。

政府表示,稅務局會繼續與業界保持溝通,並在實施過程中提供協助。陳浩濂要求議員支持通過條例草案及政府提出的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