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職場霸凌7月正式入法 最高罰450萬 公開羞辱冷暴力全納管
台灣《職業安全衛生法》新增「職場霸凌防治專章」及11部配套子法,已於今年7月1日正式全面施行。這是台灣首次以法律明確定義職場霸凌,將雇主的防治責任從道德層面提升為法律義務。新制明定企業一旦怠於防治,最高可裁罰300萬新台幣(折合約73萬港元),情節嚴重者得加重至450萬新台幣(折合約109萬港元)。

新制源於立法院2025年12月2日三讀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案,新增「職場霸凌防治專章」,同年12月19日由領導人公布。勞動部門於今年6月23日公告《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及《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兩項子法。無論公司規模大小,都必須建立職場霸凌防治及處理機制,受理申訴後須立即採取保護措施、啟動調查程序。

新制首度明確規範職場霸凌的定義及認定原則。依據新法,職場霸凌是指勞工在勞動場所執行職務時,因遭受他人濫用權勢或職務關係,所受到的持續性不當言行,且導致身心受損。新制列出七項常見情境,包括公開羞辱、嘲諷或辱罵、社交排擠與差別對待、冷暴力、派工不均、反覆威脅解僱或降職封殺、刻意打壓發言及集體施壓等行為。但要認定為職場霸凌,須同時符合五大要件:發生於勞動場所且與執行職務有關、行為人為公司內部成員、言行已超出業務上必要與合理的界線、情況具反覆持續性,且確實危害勞工身心健康。

雇主的防治義務隨員工人數逐級升高。員工達10人,公司須開設專屬申訴信箱或專線並公開揭示;滿30人者,另須以書面訂出防治與懲處規範;員工破百的企業,受理案件後須籌組調查小組,外部專家須過半。新制同時要求雇主將職場霸凌申訴案件及處理結果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強化案件管理與監督。若被申訴人為事業單位最高負責人,將啟動外部申訴機制,由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及調查,避免內部調查可能產生的利益衝突。
申訴時效設有兩道門檻:行為結束滿3年不再受理;若加害者屬握有權勢的一方,受害者縱使離職,仍享有1年期限可提申訴。對調查結果不服者,可在收到通知起30日內申復。制度設計亦納入「協調機制」,於調查期間得依申訴人意願,由協調人員協助雙方溝通,申訴人可隨時終止協調、由雇主續行調查。

勞動部門表示,過去職場霸凌只能靠法院判例和行政指引判斷,新制讓勞工有了明確的法源依據。民間團體則指出,制度上路後,如何落實申訴與調查機制將是關鍵考驗。勞動部已同步推出指導手冊、教育訓練教材、諮詢輔導服務及專業人才資料庫等配套措施,協助企業接軌新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