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觀察:台灣九合一選舉 陸配參政遭打壓 文:陳立諾 (堅料網駐台灣特約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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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台灣九合一選舉,25名原陸籍人士登記參選,11人被認定不符資格,逾四成遭剔除,其中4人未繳喪失大陸戶籍證明、7人已繳但未滿10年。首位陸配立委李貞秀1999年設籍、2025年才補繳證明,依陸委會新解釋須至2035年才符參選門檻。陸委會今年4月將「設籍滿10年」改為從繳附除籍證明起算,較外配從歸化日起算更嚴。今屆僅14名陸配合格;即使當選,仍須依《國籍法》放棄中國大陸國籍,實務及憲政爭議未解。
2026年11月28日,台灣將舉行「九合一」地方選舉,選出由直轄市市長至村里長等9類地方公職,共1萬1,051個名額。今年有25名原陸籍人士登記參選,但其中11人被各級選務機關認定不符資格,其中4人沒有繳交喪失中國大陸戶籍證明,另外7人雖已繳交,但未滿10年,相當於逾4成人被剔除。
計劃參選竹北市市長的台灣首位陸配立委李貞秀,就是其中一位被判定不符資格的陸配。她向法院聲請暫時保留參選資格,但10月22日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假處分聲請。

李貞秀早在1999年便在台灣設立戶籍,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至今已逾26年,卻在這次選舉被剝奪參選權利。
上屆「九合一」選舉共有19名陸配參選,今屆則只有14人符合資格。
根據台灣1992年起施行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大陸地區人民只要「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便可登記為公職候選人。但今年4月,主管《兩岸條例》的陸委會卻對第21條作出新的解釋,規定相關人士必須完成繳附喪失中國大陸戶籍證明後滿10年,才算符合「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的條件。
陸委會的解釋認為,大陸地區人民在未完成繳附喪失中國大陸戶籍證明之前,身分轉換程序尚未完成,因此不能從原先初設台灣戶籍之日起計算10年。
中選會7月15日跟進表示,原大陸地區人民登記為候選人時,各縣市選委會將查核是否已繳附喪失原籍證明,並從完成繳附之日起計算是否已滿10年。
目前已在台取得身分的中國大陸配偶約14萬餘人。陸配群體的政治取向及參政問題,近年愈來愈成為台灣政壇的敏感議題,也不斷引發民進黨政府打壓陸配的質疑。
李貞秀就在這新一波爭議中失去參選資格,因為她到2025年3月才補繳中國大陸戶籍註銷證明。按照目前陸委會的解釋,要到2035年,她才符合「繳附證明滿10年」的參選門檻。
令人不禁要問一句,人生有多少個10年?
「越配」,即在台灣的越南籍配偶,人數僅次於陸配,但適用的是另一套制度。外籍配偶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後,依《國籍法》第10條規定,歸化滿10年後,才可擔任民選地方公職。一般外籍人士申請歸化,原則上亦須依《國籍法》第9條,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兩者最大的差別在於:外籍配偶擔任地方民選公職的10年限制,是從「歸化」之日起計算;但按照陸委會今年的新解釋,陸配的10年參選門檻,則要從「繳附喪失中國大陸戶籍證明」之日起重新計算。
民進黨政府對陸配的要求明顯更為嚴苛。《兩岸條例》第21條本身並沒有寫明陸配須「繳附除籍證明滿10年」才可參選,這是陸委會今年對「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作出的行政解釋,比以往從「初設戶籍日」開始計算更加嚴格。
今屆只有14名陸配符合資格參選「九合一」選舉;即使當選,她們仍可能面對民進黨政府設下的另一道門檻。
台灣內政部表示,陸配雖然依照《兩岸條例》取得台灣身分,但一旦擔任公職,仍須受《國籍法》規範。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如兼具外國國籍,擔任受國籍限制的公職時,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的國籍,並於就職之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內政部主張,陸配亦沒有例外。
換言之,按照民進黨政府目前的解釋,陸配如果當選台灣公職,就必須辦理放棄中國大陸國籍。但問題是,陸配要如何取得喪失中國國籍的證明文件?
中國《國籍法》第10條規定,中國公民如屬外國人的近親屬、定居外國,或具有其他正當理由,可以申請退出中國國籍。但北京當局向來不視台灣為外國,陸配要以何種身分和理由辦理退出中國國籍,本身便存在實際困難。
更大的爭議在於,按照中華民國憲政體制及《兩岸條例》的特殊架構,大陸地區人民究竟能否被視為《國籍法》所稱的「外國國籍」持有人,法律界一直存在爭論。支持陸配參政的一方認為,把《國籍法》第20條直接套用在陸配身上,恐怕存在違憲及法律適用上的爭議。
文:陳立諾(堅料網駐台灣特約撰稿人)
作者長居台灣,為香港資深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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