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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協前主席陳朗昇就阻差辦公判囚五日提上訴 官斥理據牽強駁回上訴須即時入獄

記協前主席陳朗昇於2022年9月赴旺角麥花臣場館採訪元朗朗屏邨業主立案法團大會時,涉在場外拒絕出示身分證並與警員爭執被捕;案件於2023年審結,陳被裁定一項「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罪成,判囚五天。陳朗昇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暫委法官王詩麗今(29日)頒布判詞,駁回上訴及維持原判,陳朗昇即時服刑。判詞直指陳朗昇聲稱案發時是想配合警方的說法,「實屬牽強,並與證據不符」,並「認同裁判官拒納上訴人的證供的裁定」。

陳朗昇裁決前表示有心理準備「輸咗要入去服刑」。

現年45歲的上訴人陳朗昇,於2023年被裁定一項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罪成,指他於2022年9月7日在旺角麥花臣場館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一名女警。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詩麗在判詞中指出,上訴人六大理由的本質,多半只是「重複原審辯方陳詞」,涉及的事實裁斷上訴庭不輕易推翻。

判詞引述原審裁判官的分析,指上訴人證供自相矛盾,其聲稱因擔心直播洩露私隱而拒絕出示證件的說法,與現場並無任何直播設備或相關活動的情況不符。上訴人一方面稱很大程度上相信警員身分,另一方面卻不斷追問已清晰交代的警員資料,且從未將身份證交出供查閱。裁判官認為,上述種種充分顯示上訴人證供滿口謊言,拒絕接納其證供合乎常理。

針對上訴方指稱因其他警員介入導致注意力分散而未能配合,王官於判詞中駁斥指,警員PW2介入時同樣要求上訴人出示身份證,且有關要求早已由警員PW1多次清晰表達,故上訴人的注意力不會因此分散,反而更應聚焦於配合查證。法官強調,案中共有四名警員先後到場,上訴人全程手持不透光銀色卡套揮動並重複發問,但自始至終沒有出示身份證或交予警員查閱,警員根本無從得知卡套內是否載有其證件。

到庭聽判的記協主席鄭嘉如對裁決表示失望

王官最終裁定,上訴人聲稱當時意圖配合警方的說法實屬牽強,並與證據不符。原審裁判官花約八頁篇幅詳細分析及拒納上訴人證供的裁定合理有據,符合邏輯,上訴人須按判決服刑。

另外,王官在判詞中斥責上訴人經審訊後被定罪,卻未就案發當日阻撓警務人員的行為表現出任何真誠悔意。法庭強調,真誠悔意是判處社會服務令的先決條件,而上訴人雖透過律師提交三頁求情信,內容卻集中於其對警方的整體印象及過往互動,並無針對本案行為作出反省或道歉。裁判官因此認為不適合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並維持五天即時監禁原判。法庭重申,在缺乏悔意的情況下,非監禁式刑罰並不符合公眾利益及刑罰原則。

案件編號:HCMA 468/2023